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4年度,2608號
PCDM,114,審金訴,2608,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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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6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明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00
28號),經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所為獨任
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施明河因詐欺等案件,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本院於同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朱學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維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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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