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4年度,1395號
PCDM,114,審金訴,1395,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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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3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至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1
142號、第1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至庭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等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
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時指示受詐騙者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
具,且受詐騙者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遮斷資金流動軌跡,
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
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5月8日
前某日,將其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
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及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陽信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
碼等資料,提供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不詳詐欺集
團成員取得前揭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以
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
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
所示之第一層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轉匯時
間,將附表所示之轉匯金額,轉匯至第二層所示之國泰世華
帳戶、陽信帳戶,再旋遭提領轉匯一空,藉此遮斷犯罪所得
金流軌跡,進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因認被告林至庭所為涉
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
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
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於114年3月13日以114年度偵緝字第1142號、第1143號提
起公訴,於同年4月17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起訴書及同署114
年4月17日新北檢永審114偵緝1142字第1149044980號函上本
院之收狀章戳附卷可稽。茲被告已於114年7月29日死亡,有
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至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 騙 方 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第一層帳戶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第二層帳戶 1 謝宜蓉 (提告) 113年5月10日 假投資 113年5月10日9時28分許/ 30萬元 林秀清名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5月10日9時57分許/ 164萬9000元 國泰世華帳戶 2 謝偉君(提告) 113年5月間 假投資 113年5月9日9時10分許/ 8萬元 林秀清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號帳戶 113年5月9日10時37分許/ 63萬9000元 陽信帳戶 3 王靜玉(提告) 113年4月17日 假投資 113年5月8日13時45分許/ 15萬元 同上 113年5月8日13時48分許/ 74萬3000元 陽信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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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