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金簡字第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奕涵
選任辯護人 周福珊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38
71號),本院受理後(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455號),經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奕涵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王奕涵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提供
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時
指示受詐騙者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具,且受詐騙者匯入
款項遭提領後,即遮斷資金流動軌跡,達到掩飾、隱匿犯罪
所得之目的,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
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如附表一之時、地,以如附表一之方
式,將如附表一之帳戶之提款卡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LINE暱稱「大叔」之詐欺集團成員,並用通訊軟體LINE向「
大叔」告知密碼。嗣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前開帳戶後,
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
聯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騙附
表二所示之人,致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附表
二所示之款項至附表二所示帳戶內。嗣附表二所示之人察覺
有異後報警,始為警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王奕涵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
㈡、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時之指訴、證述。
㈢、如附表二相關證據欄所示各項證據。
㈣、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㈤、被告與暱稱「大叔」之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統一超商代
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部分:
被告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3年7月31日經修正公
布,自113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經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
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因有同條第3
項「不得科以超過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規定,故最
高度刑亦不得超過詐欺罪之有期徒刑5年),嗣修正並調整
條次移為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被告本案犯洗錢之財物並
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該當於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規定(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
以下罰金)。依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之法定最低度刑為有期徒刑2月,依同條第3項規定所宣
告之刑度最高不得超過5年,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之法定最低刑為有期徒刑6月,最高為5年。兩者比較結
果(兩者之最高刑度相同,應比較最低刑度),以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最高法院經徵詢結果已達統一見解,
參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另本案
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則無論修正前後均無自白減刑規定
之適用,故整體比較結果,認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規定最有
利於被告,爰一體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㈡、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原起訴意旨認本件應適
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云云,
尚屬誤會。
㈢、罪數:
⒈被告以一提供如附表一所示8帳戶相關資料之行為,幫助正犯
詐騙如附表二所示25位告訴人、被害人,並幫助正犯隱匿該
次詐騙所得之來源、去向,係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
幫助一般洗錢罪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
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⒉按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修法後改列為第22條,僅係將
條次變更及酌作文字修正,並無法律變更)關於行政處罰及
刑事處罰規定,係在未能證明行為人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
助洗錢等罪時,始予適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592
號判決意旨參照)。倘能逕以該等罪名論處,甚至以詐欺取
財、洗錢之正犯論處時,依上述修法意旨,即欠缺無法證明
犯罪而須以該條項刑事處罰規定截堵之必要,自不再適用該
條項規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603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無正當理由提供本案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幫助
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利用其所交付之帳戶提領款項而掩飾、隱
匿贓款去向,既經本院認定成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揆諸上
揭說明,即無上述規定之適用,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亦涉犯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提供3個以上帳戶洗錢罪之
低度行為,並為幫助洗錢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容有誤會,
併此敘明。
㈣、刑之減輕:
被告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附表二疏漏部分之說明:
原起訴書雖漏未就附表二編號2被害人唐立芳遭詐騙於113年
7月28日22時57分許現金存款7,985元至被告臺灣銀行帳戶部
分提起公訴,惟此部分與本案有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本
院自得併予審究,併此敘明。
㈥、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
人作為詐欺犯罪匯款之用,復幫助掩飾犯罪贓款去向,除造
成偵查犯罪之困難,並使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危害社
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無前科而素行尚佳、本案犯
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未獲取報酬(見偵卷第708頁
被告詢問筆錄所述)、本案告訴人、被害人高達25人及其等
分別所受財損程度,暨被告智識程度、職業、未婚、家境勉
持(見偵卷第23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資料、本院卷附
個人戶籍資料所示)之家庭經濟狀況,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
並與其中14位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賠償,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
可參,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㈦、緩刑之宣告:
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之 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又犯 後坦承犯行,並與過半之告訴人均達成和解及賠償,業如前 述,信其經此次科刑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 ,本院認上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 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不予宣告沒收部分:
㈠、查被告供稱本案犯行未獲利如上述,且綜觀全卷資料,亦查 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自本案詐欺共犯處朋分任何財物或獲取
報酬,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㈡、另公訴意旨固聲請沒收被告提供之8個帳戶乙節,然查金融帳 戶本質上為金融機構與存戶之往來關係,包含所留存之交易 資料,難認俱屬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其警示、限制及解除 等措施,仍應由金融機構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 常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理,況該帳戶已通報為警示帳 戶,再遭被告或詐欺行為人持以利用於犯罪之可能性甚微, 該帳戶已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 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㈢、至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之洗錢 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規定:「犯一般洗錢罪,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關 於沒收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逕 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惟縱屬義務沒收之物,仍不排除刑法 第38條之2第2項「宣告前二條(按即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 1)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 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 不宣告或酌減之」規定之適用,而可不宣告沒收或予以酌減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314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雖將上開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 使用,而為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行,然被告並非實際上轉 出或提領告訴人、被害人受騙款項之人,對於該等贓款(即 洗錢之財物)未具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限,且上開贓款 亦未經查獲,是如對其宣告沒收上開幫助洗錢之財物,難認 無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周欣蓓偵查起訴,檢察官林書伃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宏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時間 地點 方式 帳戶 113年07月24日14時5分許(起訴書原僅載日期,爰補充時間如上) 新北市新莊區統一超商雙鳳門市(起訴書原僅載某超商,更正如上) 以店到店方式寄出提款卡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相關證據 1 謝明昆(提告) 113年7月28日22時3分許 假冒親友借款 113年7月28日 22時3分許 3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與詐騙者間之對話紀錄、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 113年7月28日 22時8分許 3萬元 2 唐立芳 113年7月28日 假網拍 113年7月28日 22時44分許 2萬9,985元 被害人與詐騙者間之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 113年7月28日22時57分許 7,985元 (起訴書疏漏,爰補充之) 3 伍詹雅(提告) 113年7月28日22時6分許 假網拍 113年7月28日23時4分許 3萬4,004元 告訴人與詐騙者間之對話紀錄、網路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 113年7月28日23時12分許 9,999元 113年7月28日23時13分許 3,456元 4 林佳蓁(提告) 113年7月28日19時許 假網拍 113年7月28日20時59分許 2萬9,985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件 5 陳淑英(提告) 113年7月28日19時30分許 假網拍 113年7月28日20時59分許 2萬9,985元 告訴人與詐騙者間之對話紀錄、存摺內頁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 6 賴宥臻(提告) 113年7月28日 假網拍 113年7月28日21時35分許 2萬1,123元 告訴人與詐騙者間之對話紀錄、網路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 113年7月28日21時37分許 1萬123元 113年7月28日21時39分許 3,123元 113年7月28日21時40分許 3,123元 7 謝妤婕(提告) 113年7月28日20時39分許 假網拍 113年7月28日21時43分許 1萬2,146元 告訴人與詐騙者間之對話紀錄、網路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 8 黃嘉駿(提告) 113年7月28日 假中獎 113年7月28日13時37分許 4,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與詐騙者間之對話紀錄、網路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 113年7月28日13時49分許 2,000元 113年7月28日14時2分許 2萬元 9 盧冠妏(提告) 113年7月27日12時2分許 假中獎 113年7月28日13時46分許 2萬元 告訴人與詐騙者間之對話紀錄、網路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 10 潘儀潔(提告) 113年7月28日14時許 假中獎 113年07月28日14時7分許 5,000元 網路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 11 黃詩閔(提告) 113年7月28日12時許 假中獎 113年7月28日14時13分許 9,000元 告訴人與詐騙者間之對話紀錄(含網路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 12 劉育安(提告) 113年7月28日 假中獎 113年7月28日14時33分許 2,000元 告訴人與詐騙者間之對話紀錄、網路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 113年07月28日14時49分許 2,000元 113年7月28日15時9分許 2萬元 13 蔡麗珍(提告) 113年7月27日21時11分許 假網拍 113年7月28日16時50分許 1萬3,958元 告訴人與詐騙者間之對話紀錄、網路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 14 王姵文(提告) 113年7月28日 假網拍 113年7月28日12時48分許 4萬9,986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與詐騙者間之對話紀錄、網路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 113年7月28日12時54分許 4萬9,986元 15 余婕恩(提告) 113年7月29日3時許 假網拍 113年7月29日16時6分許 4萬4,045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與詐騙者間之對話紀錄、網路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 16 盧春怡(提告) 113年7月21日 假網拍 113年7月29日16時38分許 3萬9,979元 告訴人與詐騙者間之對話紀錄、網路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 17 陳禹彤(提告) 113年7月29日 假網拍 113年7月29日16時45分許 4萬6,020元 告訴人與詐騙者間之對話紀錄、網路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 18 鐘以昕(提告) 113年7月29日 假網拍 113年7月29日16時50分許 1萬2,345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 19 程湘喻(提告) 113年7月29日 假網拍 113年7月29日14時46分許 4萬9,999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與詐騙者間之對話紀錄、網路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 113年7月29日14時48分許 3萬5,201元 113年7月29日14時58分許 1萬4,785元 20 黃楨甯(提告) 113年7月28日 假網拍 113年7月28日15時10分許 4萬9,987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與詐騙者間之對話紀錄、網路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 21 吳宇涵(提告) 113年7月28日15時30分許 假網拍 113年7月28日15時12分許 1萬128元 告訴人與詐騙者間之對話紀錄、網路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 113年7月28日15時14分許 4,986元 22 黃文豪(提告) 113年7月28日13時32分許 假網拍 113年7月28日15時13分許 1萬元 告訴人與詐騙者間之對話紀錄、網路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 113年7月28日15時14分許 1萬元 113年7月28日15時14分許 6,059元 23 蕭正彥(提告) 113年7月28日 假網拍 113年7月28日23時34分許 9萬9,987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與詐騙者間之對話紀錄、網路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 24 洪藝瑄(提告) 113年7月28日 假網拍 113年7月29日凌晨0時31分許 2萬1,088元 告訴人與詐騙者間之對話紀錄、存摺內頁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 25 巫宸宇(提告) 113年7月27日 假網拍 113年7月29日凌晨0時46分許 1萬4,100元 告訴人與詐騙者間之對話紀錄、網路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