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5155號
TPDV,94,訴,5155,200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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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155號
原   告 暐琦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如亮
被   告 允大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係設在台南市東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單乙份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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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允大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暐琦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