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4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602
、17717、21814、23883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國旺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
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諭知如附表編號3「沒收」欄所示
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編號3「遭竊地點」、「遭竊
財物」欄之記載補充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0號立川
琚工地」、「太平洋PVC電線50MM(長度90公尺,價值新臺
幣【下同】1萬7,598元)」;證據部分另補充:「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高國
文);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號0000-00號車
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卓義)」、「被告陳國旺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
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
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㈡被告於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示時、地撬壞車門及引擎孔竊取車
輛之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竊盜、毀損2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竊盜罪處斷。
㈢被告所犯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㈣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分別竊取起訴書附表所示被害人
所有或管領之財物,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缺乏對他人財產
權之尊重,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所竊得財物之種類及價值、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
態度,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自陳從事鐵工及車床
工作、無需扶養他人、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情形(見被告個
人戶籍資料、本院審易卷第8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又考量被告另有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
定(詳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為保障被告之聽審權,提升
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
再理原則,爰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
,不另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於執行時,由被告所犯數罪之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
之,附此說明。
三、沒收:
㈠被告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犯行竊得之太平洋PVC電線50MM
(長度90公尺,價值1萬7,598元),為其該次犯行之犯罪所
得,未據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或賠償告訴人游哲勝,宣
告沒收亦無過苛、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
,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自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竊得之車號00-0000號自用
小貨車,業經警方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4時50分許,在新北
市○○區○○路000號前尋獲,並發還被害人高國文;如起訴書
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竊得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業經
尋獲並發還告訴人東有企業有限公司代理人翁嘉宜等節,有
移送書、勘察採證同意書、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在卷可參
(見114年度偵字第17717號偵查卷第2頁至反面、第9頁;11
4年度偵字第21814號偵查卷第20頁);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
所示犯行竊得之車號4887-KC號自用小貨車,已由告訴人卓
義自行尋獲一節,亦據其陳明在卷(見114年度偵字第23883
號偵查卷第8頁至第9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均
不予宣告沒收。
四、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承翰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沒收 0 起訴書附表編號1 陳國旺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0 起訴書附表編號2 陳國旺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0 起訴書附表編號3 陳國旺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太平洋PVC電線50MM(玖拾公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 起訴書附表編號4 陳國旺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2602號 第17717號 第21814號 第23883號 被 告 陳國旺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國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於附表所示之地點,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物 品(各次竊取物價值如附表所示),得手後離開現場。嗣附 表所示之人發覺其等財物遭竊,報警處理,始悉上情。二、案經游哲勝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東有企業有限 公司委任翁嘉宜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及 卓義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0 被告陳國旺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2、4之行為,否認附表編號3之行為。 0 被害人高國文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其所有附表編號1所示財物,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地遭被告竊取之事實。 0 告訴代理人翁嘉宜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其所有附表編號2所示財物,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地遭被告竊取之事實。 0 告訴人游哲勝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其所有附表編號3所示財物,於附表編號3所示時、地遭被告竊取之事實。 0 告訴人卓義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其所有附表編號4所示財物,於附表編號4所示時、地遭被告竊取之事實。 0 證人吳明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附表編號3所示財物,於附表編號3所示時、地遭被告竊取之事實。 0 勘查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2月6日新北警鑑字第1140221689號鑑驗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照片 佐證附表編號1所示犯罪事實。 0 勘查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2月26日新北警鑑字第1140365581號鑑驗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贓物認領保管單、委託書、現場照片 佐證附表編號2所示犯罪事實。 0 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照片、報價單 佐證附表編號3所示犯罪事實。 0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2月21日新北警鑑字第0000 000000號鑑驗書、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照片 佐證附表編號4所示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2、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 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附表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 第1項竊盜及同法第354條毀損等罪嫌。附表編號4係以一行 為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 竊盜罪嫌論處。被告所涉4次竊盜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請予以數罪併罰。被告所竊得之物,屬犯罪所得,未 據扣案且亦未實際發還予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規定沒收之,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併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林承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庭萱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單位 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遭竊時間 遭竊地點 遭竊財物 行為態樣 備註 0 高國文 (未提告) 113年12月12日3時40分 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小貨車(價值約18萬元) 使用鑰匙開啟車輛之車門及引擎,竊取車輛。 114年度偵字第17717號 0 東有企業有限公司(提告) 113年12月18日 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價值約10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21814號 0 游哲勝 (提告) 113年12月24日1時30分 新北市○○區○○○路00號 電纜線(價值約5萬元) 竊取電纜線。 114年度偵字第12602號 0 卓義 (提告) 114年1月3日1時 新北市土城區學府路2段、中正路路口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價值約10萬元) 使用鑰匙,併基於毀損之犯意,撬開車輛車門孔、引擎孔,竊取車輛。 114年度偵字第238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