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1387號
PCDM,114,審簡,1387,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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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3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一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10095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一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
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陳一安明知依托咪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溴去氯愷他命、4-甲基甲基
卡西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
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4年農曆春
節期間在嘉義縣某酒店,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得
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及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
品,而無故持有之。嗣於114年2月10日1時10分許,陳一安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王嘉儀,行經新北
市○○區○○路000巷0號前,因違規停車為警盤查,當場扣得附
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陳一安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王嘉儀於警詢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2月26日
北榮毒鑑字第AE734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4年3月21日北榮
毒鑑字第AE879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㈢、第AE879-Q號毒品純
度鑑定書㈠㈡㈢各1份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為佐
,足認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
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五公克以上罪。被告同時取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第三級
毒品而持有之,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
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斷。 
 ㈡爰審酌毒品對國民健康危害甚鉅,被告竟漠視毒品之危害性
及法令之禁制而持有,且持有毒品純質淨重達一定數量,實
屬不該,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
之數量、持有期間、所生危害、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大學
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冷氣安裝工作、尚需扶養祖母,暨其
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品經送鑑驗後,檢出如附表該編號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於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 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品經送鑑驗後,均檢出如附表 各該編號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 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盛裝前 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及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殘渣袋4只,均因附 著其上之第三級毒品殘渣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 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至因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自 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 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均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至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 驗 結 果 1 煙彈 15顆 經抽樣2顆,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驗餘毛重:89.0656公克) 2 愷他命 2包 白色晶體2包,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溴去氯愷他命(驗餘淨重2.5872公克)。 3 混合式毒品咖啡包 25包 NIKE鞋子/積木熊圖案咖啡包7包,經抽樣2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淨重22.2185公克,推估總純質淨重約:0.7536公克);勞斯萊斯標誌圖案咖啡包18包,經抽樣2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淨重53.7351公克,推估總純質淨重約:2.0032公克) 4 粉末 31包 淺褐色粉末31包,經抽樣2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淨重14.2027公克,推估總純質淨重:6.1449公克) 5 混合式毒品咖啡包殘渣袋 4只 均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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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