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1384號
PCDM,114,審簡,1384,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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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3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佩珊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1
463號、第146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謝佩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沒收之物各如附表主文欄所示。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 行及證據清單編號1待證事實欄⑴所載訂單編號,均更正為「 000000000000」、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至第8行取件地址更正 為「新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第13行至第14行指定地 點(送件地址)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犯罪 事實欄二第1行「10時30分」更正為「10時29分」、第7行「 1盒」應更正為「1包」、第14行「3882小型收納筒」更正為 「3832小型收納筒」、證據清單編號1證據名稱欄補充「於1 14年3月3日檢察官偵訊時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素行非佳,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恣意以詐欺 、竊盜等手段不勞而獲,顯無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危害 社會治安,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各該告訴人所 受之損失、部分竊得財物已發還告訴人簡信慧,所受損失應 有所減少、被告雖於偵查中已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各該告訴 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所受損失之犯後態度、於警詢中自陳國中 肄業之智識程度、擔任文書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如附表各編號所示2罪間之行為態 樣、手段、侵害法益性質之異同、各項犯行間之責任非難重 複性之高低及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罪刑相當原則,而為整 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如附表主文欄個別諭知沒收之犯罪所得,為其各次犯行 之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各告訴人,為 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



無過苛之虞,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 ,於各該犯行主文項下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竊得之Solone面面俱到上妝粉撲6入扇形1包、包覆Y字 直角襪-玫粉2雙、浸塑系仕女衣架10入2組、3832小型收納 筒1個、高度伸縮乾濕分離旅行袋(粉色)1個、樂品兩用熊 厲害加厚雙層擦手巾(白色)1個,均已發還告訴人簡信慧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謝佩珊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 謝佩珊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滿意寶寶純水99濕巾壹包、多芬去角質身體磨砂膏298g石榴籽乳木果壹瓶、凱婷邃影光綻眼影盒3.6g壹盒、1.25華麗糖芯月拋隱形眼鏡片甜心馬卡龍貳盒、CA平口小可愛條紋粉壹件、石墨烯沁涼無痕女褲玫粉色貳件、香格里拉超細纖維吸水踏墊壹個、A-00000-0PER浴室防滑墊壹個、6吋神奇寶貝壹隻、OMORY吊掛重磅布面紙套21x33公分壹個、大象泰式烤海苔54g經典原味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463號114年度偵緝字第1464號
  被   告 謝佩珊 女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佩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 國112年3月9日某時許,前往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 台灣大哥大新店中正加盟門市」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00號(下稱本案門號),再以本案門號作為LALAMOVE外送平 台註冊「00000000」號會員帳號認證之用,並於112年6月15 日3時54分許,透過LALAMOVE外送平台登入上開會員帳號並 刊登編號「00000000」號訂單,將新北市○○區○○路00巷0號 設為取件地址,復於訂單備註委請外送員至上址取貨並先行 代付新臺幣(下同)5,000元再送貨至指定地點,佯裝正常 消費者下單委請外送員外送及代墊費用,致外送員廖啟榮陷 於錯誤承接該訂單,遂依訂單上取件地址前往取貨,並代墊 上開貨款,交付代墊費用5,000元予謝佩珊指定之人。嗣廖 啟榮前往指定地點即新北市○○區○○路00巷0號前送貨時,未 見收件人前來取件,多次撥打本案門號均未獲謝佩珊回應, 始知受騙。
二、謝佩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3年6月13日10時30分許 ,在位於新北市○○區○○街000號之「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寶雅公司)三重仁愛店」內,趁店員未及注意之際, 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之滿意寶寶純水99濕紙巾1包(價值99 元)、多芬去角質身體磨砂膏298g石榴籽乳木果1瓶(價值4 19元)、凱婷邃影光綻眼影盒3.6g1盒(價值450元)、Solo ne面面俱到上妝粉撲6入扇形1盒(價值89元)、1.25華麗糖 芯月拋隱形眼鏡片甜心馬卡龍2盒(價值共計360元)、CA平 口小可愛條紋粉1件(價值129元)、包覆Y字直角襪玫粉色2 雙(價值共計90元)、石墨烯沁涼無痕女褲玫粉色2件(價值 共計318元)、香格里拉超細纖維吸水踏墊1個(價值289元 )、A-00000-0PER浴室防滑墊1個(價值189元)、6吋神奇 寶貝1隻(價值219元)、浸塑系仕女衣架10入2組(價值198 元)、3882小型收納筒1個(價值49元)、高度伸縮乾濕分 隔旅行袋粉色1個(價值499元)、樂品兩用熊厲害加厚雙層 擦手巾白色1個(價值129元)、OMORY吊掛重磅布面紙套21x 33公分1個(價值129元)及大象泰式烤海苔54g經典原味1個 (價值125元),得手後,未經結帳隨即離開現場。嗣經該 店店員簡信慧發覺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廖啟榮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寶雅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委由簡信慧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謝佩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⑴證明被告有於112年3月9日申辦本案門號,並以本案門號作為LALAMOVE外送平台註冊「00000000」號會員帳號認證之用,並於112年6月15日3時54分許,透過LALAMOVE外送平台登入上開會員帳號並刊登編號「00000000」號訂單,佯裝正常消費者下單委請外送員外送及代墊費用,致告訴人廖啟榮陷於錯誤承接該訂單,並支付5,000元貨款與被告指定之人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有於於113年6月13日10時30分許,在上址寶雅公司三重仁愛店徒手竊取上開物品,得手後未經結帳隨即離開現場之事實。 2 告訴人廖啟榮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犯罪事實一所示全部犯罪事實。 3 告訴代理人簡信慧於警詢之指述 證明犯罪事實二所示全部犯罪事實。 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告訴人廖啟榮依被告指示取得之IPHONE黑色手機1支(螢幕破損龜裂)照片4張、通聯調閱查詢單、LALAMOVE下單用戶註冊資料、訂單資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5日法大字第113099514號函、本案門號之預付卡申請書 證明犯罪事實一所示全部犯罪事實。 5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被告竊得商品標籤、監視器錄影畫面暨畫面截圖、扣案物照片 證明犯罪事實二所示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 財罪嫌;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竊盜罪嫌。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一、二所為之犯行間,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本案被告所竊得之Solone 面面俱到上妝粉撲6入扇形1盒、包覆Y字直角襪-玫粉2雙、 浸塑系仕女衣架10入2組、3832收納箱(小)1個、高度伸縮 乾濕分離旅行袋(粉色)1個、樂品兩用熊厲害加厚雙層擦 手巾(白色)1個均業已返還告訴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佐,是既此部分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與被害人,爰 不另為聲請沒收。至被告其餘犯罪所得,倘於裁判前未能實 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 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陳佾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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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