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1233號
PCDM,114,審簡,1233,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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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承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9242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
如下:
  主 文
蔡承哲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現
場照片8張、告訴人何怡瑩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建物所有
權狀影本各1份(偵查卷第18至21頁)」、「被告蔡承哲
本院訊問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
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侵入告訴人何怡瑩
所居住之住宅,所為對居家安寧秩序產生之危害,又無故毀
損京旺協奏曲社區所有之社區大門液壓系統、監視器及緊急
照明燈等設備,致上開設備不堪使用,所為應予非難,兼衡
被告之前科紀錄(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犯
罪之動機、目的(偵查中供稱因為與社區住戶有債務糾紛)
、方法,告訴人等所受損害程度,暨其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
(依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
、職業為服務業(依114年7月23日調查筆錄所載),犯後坦承
犯行,尚有悔意,及告訴代理人呂恒賢、告訴人京旺協奏曲
社區對本案表示之意見(均表示刑事部分請依法處理,不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見本院114年8月8日公務電話紀錄表2
份所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整體評價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狀 、罪質及侵害法益,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被告之目的 等定應執行刑之立法目的,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依 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光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美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9242號  被   告 蔡承哲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承哲於民國113年9月27日8時15分許,基於侵入住宅之犯 意,未經住於新北市○○區○○○○街00號4樓之2之屋主何怡瑩同 意,亦無正當理由,進入上址「京旺協奏曲社區」內,在上 址門口張貼「4F之2吳叻叻小姐請還錢」之字條。又於113年 10月3日5時40分許,基於毀損之犯意,進入該社區破壞社區 大門之液壓系統、監視器及緊急照明燈等設備,致令不堪使 用,足生損害於「京旺協奏曲社區」全體住戶。二、案經何怡瑩陳信宏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蔡承哲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呂恆賢、告訴人陳信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3 「京旺協奏曲社區」內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書 佐證被告侵入住宅及毀損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354條之無故侵入 他人住宅、毀棄損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檢 察 官 吳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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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