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1151號
PCDM,114,審簡,1151,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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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禹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2713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盧禹丞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個,合計驗餘淨重貳
拾壹點貳捌肆伍公克,純質淨重拾玖點參貳貳壹公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盧禹丞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
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係禁止持有
之第三級毒品,竟仍向他人購買而持有之,非但戕害個人身
心健康,亦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險,所為實屬不該,惟念
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持有毒品之數量,暨其智識程度及自陳之家庭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合計驗餘淨重21.2845公克, 純質淨重19.3221公克),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而盛裝 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 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三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 ;至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另其 餘扣案物,與本案犯行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育瑄提起公訴,檢察官朱柏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維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7138號  被   告 盧禹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禹丞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三級毒品, 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 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2月中某時許,在新北市泰山區十 八甲公園,以新臺幣5萬元價格,向不明賣家購買不詳重量 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而持有之。嗣盧禹丞於114年2月12日6 時43分許,因另案涉嫌詐欺遭警方拘提、搜索,在其新北市 ○○區○○街00巷0弄0號2樓居所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1 包毛重11.8130公克,純質淨重10.4050公克;1包毛重10.38



70公克,純質淨重8.9171公克),始悉上情。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盧禹丞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坦承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為伊所有之事實。 2 證人即另案被告黃淇芸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為被告所有之事實。 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3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14年3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 證明被告遭扣案之愷他命2包,均鑑定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共計19.3221公克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2包,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檢 察 官 張育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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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