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簡字第10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莫庭豪
選任辯護人 黃當庭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案號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更
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偵查案號及本院案號之
記載有誤,揆諸前開說明,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為此,特以此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宏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附表:
更正前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0003號),本院受理後(114年度審易字第113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更正後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0268號),本院受理後(114年度審易字第1752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