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字,114年度,548號
PCDM,114,審交簡,548,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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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交簡字第5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
2654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
如下:
  主 文
丙○○犯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丙○○於民國1
13年11月28日9時46分許」之記載補充為:「丙○○所考領之
職業小型車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9時
46分許」;第5至6行「適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之記載補充為:「適有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之甲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證據部分另補
充:「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過失
傷害罪。
 ㈡被告於本案係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肇事因而致人受傷,應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加重其刑。
 ㈢本件車禍事故乃經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
資料,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
事人,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見偵卷第30
頁)可參,堪認被告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
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貨車參與道路交通,本應小心謹慎
以維自身及他人之安全,竟仍無照駕車上路,復未讓車道上
行駛中車輛先行即貿然左轉致發生本件交通事故,造成告訴
人甲○○身體受傷,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告訴人所受傷勢、被
告為肇事主因之過失程度、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能與告訴人達
成和解賠償損失之態度,及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離婚,
自陳無業、需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經濟狀況不佳之生活情
形(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審交易卷第41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宜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 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
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 暫停。
九、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2654號



  被   告 丙○○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弄00             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9時46分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小客貨車,自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社區停車 場駛出時,本應注意汽機車由路外駛入道路時,應禮讓行進 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左轉駛入中和路之道路,適甲○○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中和區中和 路往南山路方向行駛而至,雙方因此發生碰撞,致甲○○受有 左側膝部及下肢開放性傷口等傷害。
二、案經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與被告於上開時、地發生交通事故,並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各1份、現場及車損照片18張 證明上開交通事故發生之事實。 4 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光碟1片、監視器影像截圖3張 證明上開交通事故發生之事實。 5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14年3月25日新北車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14年6月5日新北覆議0000000號覆議意見書各1份 證明被告未讓車道上行駛中車輛先行,被告涉有過失之事實。 6 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資料1份 證明被告無照駕駛之事實。 7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傷勢照片3張 證明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 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 傷害罪嫌,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規 定,審酌是否加重其刑。又被告於肇事後,犯罪偵查機關未 發覺前,坦承犯行接受裁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 形記錄表1份在卷可參,為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 判,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審酌減輕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檢 察 官 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秀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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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