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4年度,779號
PCDM,114,審交易,779,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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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辰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14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楊辰宇於民國112年7月14日19時11分許
,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2
16巷由公館街往中正路方向行駛,並在中正路216巷與中正
路交岔路口前停等紅燈,適黃沈素月乘坐輪椅由菲律賓籍
護PEDRAJETA ANA PELAYO推行,從被告車輛左前方穿越中正
路216巷,在被告車輛右前方處等候其住處鐵門開啟,而被
告於其行向號誌顯示綠燈後,於起駛前原應注意車輛前後左
右有無行人,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
施,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且開啟、路面乾燥、無缺陷
、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詎被告
竟疏未注意並發覺黃沈素月及PEDRAJETA ANA PELAYO仍在其
車輛右前方之車道內,即冒然起駛,而將黃沈素月撞倒在地
,致黃沈素月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下腔出血之傷害。案經黃沈
素月(已歿)之女黃淑嬪、孫黃世杰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
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黃淑嬪黃世杰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
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
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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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