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家榮(原名:莊貿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6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仿冒「GP」、「超霸」商標之電池2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貿榮涉嫌違反商標法等案,業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以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
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之GP電池2個,經鑑定係
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有超霸電池質量問題處理報告1份在卷
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莊貿榮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並經本院
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而扣案仿冒「GP」、「超霸」商標
之電池2個,經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商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商標單筆詳細報表、GP
超霸電池質量問題處理報告(賣家編號9號、蝦皮帳號「dav
id67597」)在卷可佐(偵卷第15、32至36、50至53、61至63
頁;調院偵卷第5、14至15頁),核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
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
,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
收。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曉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