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161號
PCDM,114,單聲沒,161,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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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隱私案件(113年度偵字第46106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iPhone 12 Pro廠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佑辰前因涉嫌妨害性隱私案件,業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
偵字第461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被告
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稽。惟扣案之iPhone 12 Pr
o智慧型手機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無
故散布他人性影像罪所用之物,亦係用以儲存本案被害人性
影像之物,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散布性影像之附著物及
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19條之5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19條之1至前
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
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31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
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係指性質不宜任令
在外流通故採必科主義之義務沒收物而言,揆諸刑法第319
條之5規定,同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性影像之附著物
及物品自屬專科沒收之物,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
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無故散布他人性影像
案件,因告訴人A女(姓名年籍詳卷)於偵查中撤回告訴,
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6106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本件扣案之iPhone
12 Pro廠牌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下稱本案手機),
係被告持以拍攝並儲存告訴人性影像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
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22至24頁)、手機內
截取畫面、被告傳送告訴人私密照片及影片、被告與告訴人
間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不公開卷第4至7、8至
11、17至25頁),足認本案手機確屬被告攝錄告訴人性影像
之附著物及物品,自應依刑法刑法第319條之5規定沒收。準
此,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案手機,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展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天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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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