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南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執聲沒字第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HERMES商標圖樣之皮帶貳拾伍條、仿冒GUCCI商標圖
樣之皮帶壹拾伍條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南均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調院
偵字第136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仿冒HERMES商
標之皮帶25條、仿冒GUCCI商標之皮帶15條,依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
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
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
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調院偵字第136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下同)113
年4月26日確定,並於114年4月2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
銷,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新北地檢署113緩字第1101號卷
等在卷可佐。又扣案之仿冒「HERMES」商標圖樣之皮帶25條
、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皮帶15條,經法商埃爾梅斯國
際及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
(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現仍於專用
期間內,指定使用於多種商品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標檢索系統查詢資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品註冊資料)
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上開皮帶共40條,經鑑定結果確為仿冒
品,亦有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見112偵40375號卷第58、86
頁)。上開物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揆諸前揭說明,不
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檢
察官聲請就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磊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