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OO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
偵緝字第12號、第13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45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有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
字第63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於民國113年3月18日釋放,並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2號、第13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45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見新北地檢
署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2號卷第43至44頁)及法院在監
在押簡列表1份在卷可參。
㈡該案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殘渣袋1袋、注射針筒1支,經鑑驗
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考
(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02號卷[下稱毒
偵502號卷]第123頁、第125頁),且為被告所有供犯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見毒偵502號卷第1
07、109頁),並已難與殘留第一級毒品析離,應整體視為
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㈢該案扣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白色粉末1包,經鑑驗結果檢出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10日北榮
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蘆洲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考(見新北地檢署112年
度毒偵字第1667號卷[下稱毒偵1667號卷]第70頁、第71頁)
,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袋,因內有
極微量毒品殘留無法析離,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鑑驗取
用部分既已滅失,自不為沒收之諭知。
㈣該案扣得如附表編號3所示分裝勺1支,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乙節,有上開鑑定書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
洲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存卷可參(見毒偵1667號卷第72
頁、第77頁),且為被告所有供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用之
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見毒偵1667號卷第40頁),並已難與
殘留第一級毒品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
㈤綜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梁茵茵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檢出結果 重量 (公克) 1 殘渣袋1袋、注射針筒1支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無 2 白色粉末1包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毛重0.2295 驗前淨重0.0559 驗餘淨重0.0509 3 分裝勺1支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思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