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780號
PCDM,114,單禁沒,780,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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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誌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
(114年度聲沒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誌彣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撤緩毒偵
字第159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6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內含無從析離之甲基安非他
命),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徐誌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8月22日以114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159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6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吸食器1 組(
經乙醇溶液沖洗),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
分析法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此亦有該鑑定機構所出具之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
可稽。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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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