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765號
PCDM,114,單禁沒,765,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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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玖陸捌公
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918
號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期滿前因
被告已死亡,無法執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
重0.1968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
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陳○中(已歿)前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918號為
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681
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原於民國115年8月13
日期滿,惟因被告於114年8月12日死亡,經檢察官簽結不予
執行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檢察官簽呈、被
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又扣案之白色結
晶1包,經送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
可佐(見113毒偵1918號卷第11、13、51頁),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
是聲請人所為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磊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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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