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756號
PCDM,114,單禁沒,756,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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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佳琦(原名:吳欣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4121
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51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121
號被告吳佳琦(原名:吳欣蓉,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更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
114年6月4日期滿,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計
1.985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
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
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
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11月14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121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職
權核閱上開毒偵卷確認無訛,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查上開案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物品,
經送鑑驗結果,確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如附表
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查,足徵均屬違禁物無誤,依上開規定,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均應宣告沒收銷燬。至如附
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送鑑定時,經鑑定機關取用鑑定用罄部
分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及數量 鑑驗結果 驗前毛重 驗前淨重 驗餘淨重 毒品鑑定書 保管機關及字號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2114公克 0.9889公克 0.9839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775號卷第76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青字第2027號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2192公克 1.0061公克 1.0011公克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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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