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753號
PCDM,114,單禁沒,753,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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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OO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
字第16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佳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而無
法析離之針筒2支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無
法析離之吸食器1組,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
字第67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復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50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
以強制戒治,嗣經戒治處所評定戒治成效為合格,已無繼續
戒治之必要,而於民國112年7月20日釋放,並經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見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60
號卷第2至3頁)在卷可參。
 ㈡該案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針筒1支,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乙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1月24日
草療鑑字第0000000號鑑驗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在卷可考(見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725號卷[下稱毒偵1725號卷
]第51頁、第63至67頁),且為被告所有供犯施用第一級毒
品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見毒偵1725號卷第57頁)
,並已難與殘留第ㄧ級毒品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而
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
知沒收銷燬。
 ㈢該案扣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針筒1支及編號3所示吸食器1組,
經鑑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2月23日北榮毒鑑字
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存卷可參(見新北地
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668號卷[下稱毒偵2688號卷]第7頁、
第9至11頁),且為被告所有供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見毒偵2688號卷第34頁反面
),並已難與殘留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析離,應整體視
為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㈣綜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梁茵茵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檢出結果 1 針筒 (內含白色粉末) 1支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 針筒 1支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3 吸食器 1組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思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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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