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735號
PCDM,114,單禁沒,735,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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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銓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5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志銓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偵字第527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非制
式手槍1支(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下稱
本案手槍)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復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槍砲
,係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
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
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
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又同條例第5條規定:前條所列槍
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
、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則具有殺傷力之手槍自
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定之違禁物。
三、經查:
㈠、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
於民國113年10月7日以113年度偵字第52756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該案並有查扣本案手槍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
他卷第16至19頁)、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誤。
㈡、然而,本案手槍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
認係非制式手槍,為仿COLT廠MKIV SERIES’70型手槍外型製
造之槍枝,經檢視,滑套及槍管為塑膠材質且槍管暢通,擊
發功能正常,不排除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惟考量試射安
全,依現狀,無法鑑驗等情,有該局113年8月28日刑理字第
1136097652號鑑定書1份(見他卷第41至43頁)在卷可稽,
是上開鑑定結果未能確認本案手槍具有殺傷力,且卷內亦無
其他事證可足證本案手槍具有殺傷力,自難認本案手槍係屬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範之槍枝而為違禁物,聲請人聲
請沒收本案手槍,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翊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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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