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731號
PCDM,114,單禁沒,731,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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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永



黃柏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少
連偵字第37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乙○○因涉犯殺人未遂等案件,業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少連偵字第3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
書在卷足稽。惟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屬違禁物,
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7月24日刑鑑字第11200755
38號鑑定書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
2款所列之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
、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
5條亦規定甚明,自均屬違禁物。
三、經查:
 ㈠被告甲○○、乙○○前因涉犯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
件扣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三重分局現場勘察報告
、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並
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㈡惟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子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鑑定,鑑定結果僅認上開子彈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
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此有該局112
年7月24日刑鑑字第1120075538號鑑定書在卷可憑。則扣案
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子彈既未經試射或以其他鑑定方式確認
是否具有殺傷力,卷內復無其他事證可證上開子彈具有殺傷
力,自難認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範之彈藥而為違
禁物。是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子彈,於
法未合,應予駁回。
 ㈢至其餘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物,並非違禁物;扣案
如附表編號五、六所示之物,分別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及非
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並為聲請人於聲請意旨所敘明
,自毋庸宣告沒收,併予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持有人 鑑定書 備註 一 子彈1顆 甲○○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7月24日刑鑑字第1120075538號鑑定書 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 二 彈殼1顆 ⒈已擊發之口徑9x19mm制式彈殼 ⒉不具殺傷力,非違禁物 三 彈頭1顆 ⒈已擊發撞擊變形之銅包衣彈頭 ⒉不具殺傷力,非違禁物 四 彈頭1顆 ⒈係彈頭銅包衣片 ⒉不具殺傷力,非違禁物 五 鋁座1包 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 六 槍管1支 乙○○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7月25日刑鑑字第1120079322號鑑定書 ⒈係金屬槍管半成品 ⒉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又非違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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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