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添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3086號、第423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沒
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086
號、第4231號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前經檢察官依刑
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
月,期滿前因被告已死亡,無法執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
8包(驗餘淨重1.1337公克)、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餘淨重
0.6804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
沒收(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莊添全(已歿)前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086號、
第4231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3年度上
職議字第313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原於民國
114年10月14日期滿,惟因被告於114年7月19日死亡,經檢
察官簽結不予執行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檢
察官簽呈、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鑑驗後,均檢出如附表所示之
第二級毒品成分,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所、新樹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各1份、扣案物照片各1批,及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
鑑定書在卷可佐。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因均檢出第二
級毒品成分,且其中包裝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之外包裝難以與
毒品成分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亦應將之視為毒品,而皆
屬違禁物,並均屬被告因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皆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意旨
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送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
既已滅失,毋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含包裝袋) 檢出毒品成分 鑑定文件 出處參考案號 1 白色或透明晶體8包(淨重:1.1387公克;驗餘量:1.1337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2年度偵字第33341號卷(後併入112年度毒偵字第3086號卷) 2 白色或透明晶體5包(淨重:0.6854公克;驗餘量:0.6804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1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4231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