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705號
PCDM,114,單禁沒,705,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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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淋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緝
字第395號、第396號、第397號、第398號、第399號),聲請宣
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壹點壹參
捌壹公克、零點肆伍伍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錢淋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395號
、第396號、第397號、第398號、第3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1
.1381公克、0.4558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
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395號、第396號、第3
97號、第398號、第3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
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
驗餘淨重分別為1.1381公克、0.4558公克),有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105年6月30日草療鑑字第1050600568號鑑驗書、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10月25日航藥鑑字第0
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確屬違禁物無疑,揆諸前
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
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自應包含
於上開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玟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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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