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670號
PCDM,114,單禁沒,670,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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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允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
字第492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50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微型槍砲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其他可
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砲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均
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允初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52號判決無罪確定,惟扣
案之槍枝2枝具殺傷力,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
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
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
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槍砲,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非
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
、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三、經查,被告王允初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52號判決無罪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
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槍枝2枝,經送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略以:「一、送鑑微
大砲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微型槍
砲,以點燃引信引爆火藥為發射動力,可供發射彈丸使用,
認具殺傷力。二、送鑑穿雲箭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
000號),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
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
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
,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0月2
4日刑理字第1136114072號鑑定書及所附照片1份附卷可憑,
足認上開扣案之槍枝2枝,均具殺傷力而屬違禁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
收。聲請人就此部分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承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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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