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536號
PCDM,114,單禁沒,536,202509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誠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
第84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7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電子菸1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
第84號被告洪誠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內含第二級毒
品四氫大麻酚之電子菸1支,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37
年院解字第3876號解釋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84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撤緩毒偵緝字第
84號卷第32頁及背面)。而扣案之電子菸1支,經送鑑驗結
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111年9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
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毒偵字第2640號卷第39、129至1
30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
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
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旻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