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宸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46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7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皆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宸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663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均
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有附表所列檢驗報告附卷為憑,均屬
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
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
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
聲字第10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於114年5月2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663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刑事裁定、被
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又本件為警查扣如附
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附表編號1另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
乙節(其數量、成分等均詳如附表所示),有附表所示之毒
品鑑定書足參,其中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係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包裹上開第二
級毒品之包裝袋1個與附表編號1、2所示之吸食器1組、吸管
1根,皆因包覆或盛裝毒品,其內所留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
殘渣與該等包裝袋或吸食器等物已無法分離,應整體視之為
毒品,與前開白色或透明晶體皆係違禁物,而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
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聲請人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家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重量) 檢驗結果 檢驗報告 1 鑑驗編號:AD266-01 吸食器1組(毛重39.45公克) 經乙醇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安非他命(Amphetamine)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2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AD266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4663號卷第111頁) 2 鑑驗編號:AD266-02 含殘渣之吸管1根(毛重0.8571公克) 經乙醇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3 鑑驗編號:AD286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0.4118公克,取樣0.0011公克,驗餘淨重0.4107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2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AD286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4663號卷第1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