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交簡字,114年度,107號
PCDM,114,原交簡,107,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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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原交簡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毅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01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毅傑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又被告基於單一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犯意,接續以闖越多處
路口紅燈直行、闖越多處紅燈左右轉及迴轉等方式行駛,致
生公眾往來之危險,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
法益,其各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
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
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遭員警攔查時,因害怕其通緝身分
遭查獲,竟未停下受檢,反而無視於其他用路人之安全,騎
乘普通重型機車闖越多處路口紅燈直行、闖越多處紅燈左右
轉及迴轉,危害公眾往來之安全程度甚高,所為應予非難,
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
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磊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0116號  被   告 李毅傑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4樓            居○○市○○區○○路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毅傑於民國114年3月2日23時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大觀街口,因 在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為警見狀上前攔查, 然李毅傑另案通緝,為躲避警方攔檢,雖明知以在多車道 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連續闖越紅燈等行為駕駛車輛 ,可能導致其他路上人車往來之危險,竟仍罔顧其他用路人 之通行安全,而基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犯意,騎乘上開機 車於附表所示時、地,為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嚴重影響路 人及參與道路交通公眾之安全,以此方式規避警方追緝,致 生公眾往來上之危險。嗣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毅傑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通緝簡表、路口監視器影像光碟及擷取照片、密錄器影像光 碟及擷取照片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以他法致生道路往來危 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檢 察 官 程彥凱附表:
編號   時    間    地    點 違規行為 1 114年3月2日23時3分許 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大觀街口 在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2 114年3月2日23時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號對面 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 3 114年3月2日23時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號對面 闖越紅燈直行 4 114年3月2日23時3分許 新北市新莊區中華路1段與中華路1段63巷口 闖越紅燈直行 5 114年3月2日23時3分許 新北市新莊區中華路1段與公園路口 闖越紅燈右轉 6 114年3月2日23時4分許 新北市新莊區公園路與中港路口 闖越紅燈左轉 7 114年3月2日23時4分許 新北市新莊區中港路與復興路2段路口 闖越紅燈右轉 8 114年3月2日23時4分許 新北市新莊區復興路2段與銘德街114巷口 闖越紅燈直行 9 114年3月2日23時5分許 新北市新莊區復興路2段與思源路口 闖越紅燈右轉 10 114年3月2日23時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前 闖越紅燈直行 11 114年3月2日23時5分許 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與中正路口 闖越紅燈右轉 12 114年3月2日23時6分許 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與中港路口 闖越紅燈迴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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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