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AD000-A113308
被 告 馮淇泰
湯之島足體養生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金生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4年度侵易字第1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本院114年度侵易字第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
告AD000-A113308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
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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