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志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7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志榮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
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
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嗣行經新北市
○○區○○街00號前因闖紅燈為警攔查」,更正為「嗣於同日23
時20分許,行經新北市鶯歌區光明街與國慶街口時,因闖越
紅燈,為警於新北市○○區○○街00號前將其攔下進行盤查」外
,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所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
為必要,只須客觀上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其酒精濃度
達到上開標準值,即認定行為人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危險
存在。查被告於為警攔查,經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41毫克,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標準。是核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爰依刑法第57條
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
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
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卻漠視自己安危,亦罔顧公眾
安全,於喝了250ml的威士忌混合水蠻牛飲料後,仍騎乘普通
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其行為對交通安全所生危害程度非
輕,兼衡其無前科、首犯酒駕、酒測值高低,未有肇事,暨
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暨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磊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711號 被 告 李志榮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志榮於民國114年6月18日18時許至21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 鶯歌區國慶街之住處內飲用威士忌混合水蠻牛飲料約 250ml ,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於同日23 時許,自上址住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 住處附近之不詳統一超商取貨。嗣行經新北市○○區○○街00號 前因闖紅燈為警攔查,並於同日23時25分許,對其實施吐氣
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1 毫克。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志榮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 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 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公共危險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孫兆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