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19號
PCDM,113,附民,219,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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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9號
原 告 張少風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施孝龍

柯力維

黃柏翔
李浩愷

王翰宇 (原名王德梵


吳炳坤

上列被告施孝龍柯力維、黃柏翔、李浩愷王翰宇吳炳坤
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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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