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2493號
PCDM,113,金訴,2493,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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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4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駱詠潔


選任辯護人 吳栩臺律師
被 告 廖志偉


李志鉸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高亘瑩律師
李松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75756號、第77119號、第80256號、112年度偵續字第57
3號、113年度偵字第11310號、第22822號、第59604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駱詠潔廖志偉李志鉸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駱詠潔廖志偉李志鉸明知由簡聖紘
王世宬共同經營之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1樓之
誠泰發有限公司(下稱誠泰發公司)之鉅額資金來源不明,亟
可能為渠等共犯洗錢防制法所列特定犯罪所得,如若依王世
宬委託,將前揭資金轉換為虛擬貨幣泰達幣(下稱USDT),將
使特定犯罪所得變換型態並製造斷點,進而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或掩飾其來源,竟分別為下列犯行:㈠被告駱詠潔基於一
般洗錢之犯意,與王世宬約定以每趟新臺幣(下同)500至1
000元不等為代價,提供其名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號帳戶(下稱駱詠潔彰化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駱詠潔第一帳戶)之帳號予王世宬,作為收
受不明款項並轉購USDT之用,待附表編號4、7之人遭詐欺而
匯入所示款項後,由被告駱詠潔依指示提領一空,並持現金
至指定之虛擬貨幣實體店面轉換為不詳數量之USDT,轉入王
世宬指定之不詳錢包地址後,旋遭層層轉出一空,以此方式
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㈡被
廖志偉李志鉸共同基於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將附表所
示之人於附表所示時間遭詐欺而匯入被告廖志偉中信帳戶(
下稱廖志偉中信帳戶)之款項,以每顆USDT售價0.5%之利潤
,轉換為附表所示數量之USDT,並經被告廖志偉核對收款無
誤後,復由被告李志鉸以錢包地址TQfCLtSn8hJDHmXZPiJoLt
scmVEnwfJX49(下稱本案錢包1)、FTX交易所申辦之錢包(下
稱本案錢包2)轉入王世宬指定之錢包地址TAUs3fHnD78mgmse
L8xXV4Gx7jqnKubST2(下稱王世宬錢包)、王世宬FTX錢包地
址TAvw4EZC6eSHEA5xcJuC6n8eg6XBumFsqM後(下稱王世宬FTX
錢包),旋遭層層轉出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特定犯罪
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因認被告駱詠潔等3人均
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
,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
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故
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
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認定犯罪
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
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
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
,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
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
816號、第1831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駱詠潔等3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
駱詠潔等3人之供述、如附表所示之人之指訴、被告李志鉸
王世宬之對話紀錄、本案錢包1之TRONSCAN交易明細、本
案錢包1、王世宬錢包之基本概況查詢資料、USDT歷史交易
價格資料、廖志偉中信帳戶之申登人資料暨交易明細各1份
各1份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被告駱詠潔廖志偉李志鉸固坦承有提供上揭帳戶予王世
宬,並依指示提領現金並轉換為USTD,再轉入王世宬指定之
上揭錢包地址等情,惟均堅詞否認有何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
行,並分別辯稱如下:
 ㈠被告駱詠潔辯稱:我是基於王世宬是我認識的朋友,他請我
幫忙等語。被告駱詠潔之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按證人王世
宬所述,且依被告駱詠潔案發時之認知及當時虛擬貨幣交易
之環境跟情形,與被告駱詠潔相關之交易,在被告駱詠潔
認知下,均係誠泰發公司已完成實名制認證是正常交易情形
,被告駱詠潔沒有可能為了車馬費就去為犯罪行為,故被告
駱詠潔無任何洗錢之故意或未必故意等語。
 ㈡被告廖志偉李志鉸之辯護人為其等辯護稱:被告廖志偉
李志鉸王世宬,認識10餘年,跟誠泰發公司在本件事發前
,已完成10數次的交易且均無問題,被告2人利用自己本身
常年使用之帳戶作為交易虛擬貨幣之收款帳戶,與一般洗錢
換用新開帳戶或減少使用帳戶作為收款帳戶之情形不同,雙
方是因為信任王世宬的關係,且王世宬也有提到是跟被告廖
志偉、李志鉸調幣,所以就被告廖志偉李志鉸對於客戶的
認證部分,已經確認交易對象的確是誠泰發公司,所以沒有
對於匯款入帳戶的金額屬於詐騙不法所得有所認識,另外因
王世宬對被告廖志偉李志鉸宣稱,因為誠泰發公司的帳
戶交易量過大而遭到停用,所以會有其他人用其他帳戶匯款
進來,這個部分在每次匯款完成後,被告廖志偉李志鉸
會跟王世宬確認,的確匯入的金額是屬於購買U幣的等假數
額,確認之後才會把U幣轉給王世宬指定之錢包,故被告廖
志偉、李志鉸主觀上沒有洗錢之故意等語。 
五、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駱詠潔提供駱詠潔彰化帳戶、駱詠潔第一帳戶之帳號予
王世宬,作為收受不明款項並轉購USDT之用,待附表編號4
、7之人匯入所示款項後,由被告駱詠潔依指示提領,並持
現金至指定之虛擬貨幣實體店面轉換為不詳數量之USDT,轉
王世宬指定之不詳錢包地址;被告廖志偉李志鉸將附表
所示之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入被告廖志偉中信帳戶之款項,
以每顆USDT售價0.5%之利潤,轉換為附表所示數量之USDT,
並經被告廖志偉核對收款無誤後,復由被告李志鉸以錢包地
址TQfCLtSn8hJDHmXZPiJoLtscmVEnwfJX49(下稱本案錢包1)
、FTX交易所申辦之錢包(下稱本案錢包2)轉入王世宬指定之
錢包地址TAUs3fHnD78mgmseL8xXV4Gx7jqnKubST2(下稱王世
宬錢包)、王世宬FTX錢包地址TAvw4EZC6eSHEA5xcJuC6n8eg6
XBumFsqM後(下稱王世宬FTX錢包)等情,為被告駱詠潔、廖
志偉、李志鉸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在卷(見本院113年度金訴
字第2493號卷第352至355頁),且據證人即如附表所示之告
訴人於警詢時指述綦詳(卷頁均詳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載),
並有中國信託銀行暨所附被告廖志偉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
細、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行112年4月14日彰雙和字
第000000000號、彰化銀行暨所附被告駱詠潔帳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各、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汐止分行112年4月13日
合金南汐止字第1120001114號、合作金庫銀行暨所附誠泰公
司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被告駱詠潔提供之告訴人高慧
心匯款交易明細各1份、被告廖志偉庭呈手機虛擬貨幣錢包
翻拍照片6張、被告李志鉸購買虛擬貨幣之交易紀錄明細、
被告李志鉸轉泰達幣予王建銘錢包之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2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
000號、中國信託暨所附簡聖紘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被告廖志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關係人吳俊凱虛擬貨幣
代買/賣合約書各1份(見112偵48124卷第82至105頁、第173
頁、第174至177頁、第178頁、第178至183頁、第212頁、11
2偵75756卷第319至320頁、第323至377頁、第527至529頁、
113偵11310卷第5至14頁、第29至31頁、第116至117頁),及
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其他證據在卷可稽,此情固堪認定。 
 ㈡證人王世宬於警詢中證稱:如果我手上的虛擬貨幣不足,我
就會彙整所有客戶的資金,統一跟被告廖志偉下單購買虛擬
貨幣,因為被告廖志偉是虛擬貨幣大盤商,他有跟美國那邊
的交易所進虛擬貨幣,他們每天交易量都約50萬顆泰達幣,
所以我們都跟他進虛擬貨幣等語(見113年度偵字第11310號
偵查卷第32至36頁),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在誠泰發公
司擔任財務跟業務部分,因為我們有做程式交易租賃及買賣
、虛擬貨幣交易、套利。我跟駱詠潔是在保經公司認識,大
概認識10幾年,以前是在我叔叔的保經公司,她在公司擔任
業務員,因為有買賣虛擬貨幣的經驗,我們有請駱詠潔擔任
我們公司的交易員,如果公司要做虛擬貨幣買賣,有需要協
助的部分會請她幫我做交易,被告駱詠潔做交易的部分,我
們每天的交易會根據客戶的需求數量,看要買多少的USTD,
我們公司會去分配,若我們公司可自行買的話,我們就去市
場行情交易所或OTC完成此交易,若交易數額或交易所的量
沒辦法滿足公司需求,會請駱詠潔或其他交易員協助完成客
戶下單的需求量,所以我如果有需要她協助時,會請她協助
幫忙購買USTD,譬如我們每天交易量大概10萬顆USTD,若超
過此數量,會請其他交易員協助幫忙購買,假設今天的量是
12萬顆,差的2萬顆就會分配給其他交易員去購買,公司因
為有於OTC及交易所購買,一般是以國內外的交易所購買數
量為主,以場外交易OTC為輔,目的是滿足今天的客戶下單
需求量,一般公司國內外交易所的交易都有額度上限制,所
以可能買的數量不足,才會請駱詠潔或其他交易員做場外或
其他交易所的購買,來滿足公司需要數量。客戶下單購買後
,一般我們會在早上11點公布今天的行情,譬如看今天1顆
是31或31.2元,下午2點、2點半也會公布行情,在此之前客
戶會根據價格決定他要購買的數量,這樣就可以推算出金額
,做交易之前所有客戶都會完成KYC作業,我們會有合約跟
確認身份、地址、電話,我們的客戶都是認識朋友介紹,不
會是從網路或其他地方找客戶,一般都是熟識且以前有交易
過的管道來的客人,相對來說安全性或後面找人負責會比較
有保障,即便是我們從認識渠道來的朋友也會做合約跟身份
確認,相關的程序都會做,才會開始進行交易,本案被告駱
詠潔跟告訴人高慧心交易經過,我記得當天跟我們簽約的購
買方是一個公司叫做芯瑞傳媒,我們有跟該公司確認交易金
額及數量,我們也不曉得是高慧心呂麗珍會匯進來,我們
是收到款後,用通訊軟體、電話跟簽約廠商確認此款項是他
們匯過來的,是得到跟我們簽約的廠商確認高慧心是他們會
進來的錢,我們才會進行交易跟買賣,因為芯瑞傳媒是我們
熟識的朋友介紹,且我們公司有針對該公司KYC、負責人簽
名及相關資料都有,這件事情我們本身沒有跟被告駱詠潔
明,我們認為這事公司業務上的事,被告駱詠潔只是接受我
們公司分配的數量去採買,所以我並沒有讓她知道我們營運
公司KYC上面的事,沒有約定報酬給付被告駱詠潔,但如果
她有實際幫我們買賣或交易,我們會給她車馬費,包個紅包
謝謝她,我們沒有辦法確認匯進去的款項是否為詐欺款,因
為我們跟這間公司有提到不可有非法不乾淨的錢、贓款、反
黑等,有簽署不得從事不法行為的合約。除了被告駱詠潔
外,被告廖志偉李志鉸以前是公司的同事,大家都有交易
的信任基礎及交易經驗,所以我都會跟他們買OTC,跟他們
下單進行交易,會跟他們進行場外交易是因為我們在交易所
購買不到足額數量,才會跟被告廖志偉李志鉸購買,被告
廖志偉李志鉸是比較專業的從業人員,被告駱詠潔業餘
散客在玩USTD,調出數量專業的人會比較多,被告駱詠潔
比較小,被告廖志偉李志鉸算虛擬貨幣賣家,我們會跟他
們調幣,我是2018年12月至2023年4月從事虛擬貨幣,客戶
購買虛擬貨幣,我們再向交易所購買相應數量的虛擬貨幣,
然後再把虛擬貨幣賣給想要的買家,買家不直接去交易所購
買,需要透過我們,應該是牽扯到數量的問題、或交易的問
題,交易所都有限額,1天交易數量會有額度限制,可能根
據個人財力或公司資質的不同,所以交易所會給的買賣或轉
帳數量都有一定程度的限制,所以我們的經驗,很多玩家需
要的數量蠻龐大的,無非是做外匯套利、虛擬貨幣套利,所
以流水是很大的,這個流水這麼大,一般交易所是沒有辦法
滿足交易上的需求,可能每天都要,交易所會認為不符合他
們的規定,他們沒辦法讓他們進行開戶或交易,因為我們公
司有蠻多交易員跟OTC合作對象,我們數量都是國外採買
從各個國外交易所、或各OTC玩家上去湊數量,因為我們經
營也蠻久,所以數量上都可以滿足比較大的需求方需求,才
會在這裡下單等語(見同上本院卷第338至346頁),均核與
被告駱詠潔所辯以如附表所示之駱詠潔彰化帳戶、駱詠潔
一帳戶(即附表編號4、7)、被告廖志偉李志鉸所辯以如
附表所示以廖志偉中信帳戶(即附表編號1至7)為證人王世
宬、誠泰發公司收款,進而為USDT交易等情大致相符,是被
駱詠潔廖志偉李志鉸上揭所辯,尚非不足採信,自難
僅憑被告駱詠潔以如附表所示之駱詠潔彰化帳戶、駱詠潔
一帳戶(即附表編號4、7)、被告廖志偉李志鉸廖志偉
中信帳戶(即附表編號1至7)等金融帳戶,收受如附表所示
被害人等匯入至詐欺款項並依指示購買虛擬貨幣,即遽指被
駱詠潔廖志偉李志鉸確有洗錢之犯意。
 ㈢再細繹被告駱詠潔彰化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年度偵字第48
124號偵查卷第176頁)、被告廖志偉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
見112年度偵字第48124號偵查卷第83至105頁),於如附表
所示告訴人匯入款項前、後,被告駱詠潔廖志偉上揭帳戶
皆有頻繁交易匯款,且帳戶餘額尚均有數十萬元,堪認上揭
帳戶分別係屬被告駱詠潔廖志偉正常使用之受委託購買虛
擬貨幣收款轉帳帳戶,假被告駱詠潔廖志偉可預見王世宬
匯入款項可能涉及不法資金,實無一併以自己日常使用之銀
行帳戶作為收受贓款之理,亦難想像其等有何甘冒正常使用
之收款購買虛擬貨幣之轉帳帳戶及鉅額存款遭凍結之風險,
而交付帳戶供王世宬非法使用之理,是被告駱詠潔交付駱詠
潔彰化帳戶、被告廖志偉交付廖志偉中信帳戶予王世宬收受
款項之目的,係為供合作夥伴王世宬收受購買虛擬貨幣之款
項,當與一般提供帳戶者係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可
預見金融帳戶可能作為非法之用乙情,誠屬有別,被告駱詠
潔、廖志偉李志鉸誤認證人王世宬匯入之款項均屬合法用
以購入虛擬貨幣之款項,尚與常情無違,所辯亦非全然無據
,從而,被告3人並無預見證人王世宬將其等所提供之金融
帳戶用以收取不法贓款之可能,自難認被告3人有何洗錢之
故意或未必故意甚明,自難遽以上開罪責相繩。
 ㈣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憑之證據,客觀上尚未達到使通常一
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駱詠潔廖志偉
李志鉸有公訴人所指犯行之程度,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
駱詠潔等3人有何共同掩飾、隱匿不法所地之洗錢犯行。
本案既不能證明駱詠潔等3人犯罪,即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六、退併辦部分:
  本案就被告駱詠潔廖志偉李志鉸提起公訴部分,業經本
院諭知被告駱詠潔廖志偉李志鉸無罪,已如前述,則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4189號移送併辦
部分,即與本案不生審判不可分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究
,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兆廷偵查起訴,經檢察官陳力平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金額 第一層帳戶 轉匯時間、金額 第二層帳戶 轉匯時間、金額 第三層帳戶 轉匯時間、金額 第四層帳戶 泰達幣數量(顆)/單顆售價 匯款卷頁 證據出處 1 陳鈺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5日15時2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陳鈺錡後,向陳鈺錡佯稱可於【復華投信】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陳鈺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萬4850元 呂金杰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4日14時33分,264萬4000元 吳俊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4日14時47分,264萬4000元 簡聖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4日14時50分,263萬1000元 廖志偉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 81963 /32.10 1.113年偵字11310卷第10頁(廖志偉中信帳戶) 2.112偵字75756卷第339頁(泰達幣) 1.證人即告訴人陳鈺錡於警詢之證述(113偵11310卷第42至45頁) 2.告訴人陳鈺錡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1份(112偵48124卷第37至78頁) 2 蘇宗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起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蘇宗偉後,向蘇宗偉佯稱可於【環球aqueduct】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蘇宗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250萬元 廖志偉中信帳戶 - - - - - - 145161 (包含他人200萬元交易一同轉幣) /31.00 1.112年偵字48124卷第107頁(廖志偉中信帳戶) 2.112偵字75756卷第528頁(泰達幣) 1.證人即告訴人蘇宗偉於警詢之證述(113偵22822卷第21至23頁) 2.告訴人蘇宗偉匯款申請書1張(113偵22822卷第31頁) 3 紀妙伶 111年11月22日起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2日9時許,以通訊軟體臉書結識紀妙伶後,向紀妙伶佯稱可於【aqueduct】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紀妙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60萬元 廖志偉中信帳戶 - - - - - - 51613 /31.00 1.112年偵字48124卷第107頁(廖志偉中信帳戶) 2.112偵字75756卷第528頁(泰達幣) 1.證人即告訴人紀妙伶於警詢之證述(112偵75756卷第17至20頁) 2.告訴人紀妙伶匯款申請書2張(112偵75776卷第110至111頁) 3.告訴人紀妙伶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1份(112偵75756卷第113至158頁) 160萬元 廖志偉中信帳戶 - - - - - - 93548(包含他人130萬元交易一同轉幣) /31.00 4 高慧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31日14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高慧心後,向高慧心佯稱可於【寰球aqueduct】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高慧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260萬元 誠泰發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月4日11時10分,650萬元 廖志偉中信帳戶 - - - - 209004 /31.10 1.112年偵字48124卷第177頁(誠泰發合作金庫帳戶) 2.112偵字75756卷第527頁(泰達幣) 1.證人即告訴人高慧心於警詢之證述(112偵48124卷第9至11頁) 2.告訴人高慧心其  與詐欺集團成員  間LINE通訊軟體  對話記錄截圖1  份(112偵48124   卷第37至78頁) 290萬元 駱詠潔彰化帳戶 - - - - - - 不詳 1.112年偵字48124卷第172頁(駱詠潔彰化帳戶) 5 何秋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1日10時42分許,以通訊軟體臉書結識何秋桂後,向何秋桂佯稱可於【aqueduct】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何秋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80萬元 廖志偉中信帳戶 - - - - - - 58065 /31.00 1.112年偵字48124卷第107頁(廖志偉中信帳戶) 2.112偵字75756卷第528頁(泰達幣) 1.證人即告訴人何秋桂於警詢之證述(112偵52554卷第10至11頁) 6 陳美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0日許,以通訊軟體臉書結識陳美伶後,向陳美伶佯稱可於【aqueduct】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美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200萬元 廖志偉中信帳戶 - - - - - - 64516 /31.00 1.112年偵字48124卷第107頁(廖志偉中信帳戶) 2.112偵字75756卷第528頁(泰達幣) 1.證人即告訴人陳美伶於警詢之證述(112偵52554卷第16至18頁) 7 呂麗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呂麗珍後,向呂麗珍佯稱可於【寰球aqueduct】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呂麗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200萬元 廖志偉中信帳戶 - - - - - - 64516 /31.00 1.112年偵字48124卷第107頁(廖志偉中信帳戶) 2.112偵字75756卷第528頁(泰達幣) 1.證人即告訴人呂麗珍於警詢之證述(112偵52554卷第13至14頁) 2.告訴人呂麗珍匯款申請書2張(112偵77119卷第15至17頁) 100萬元 駱詠潔第一帳戶 - - - - - - 不詳 1. 112偵字77119卷第17頁(駱詠潔第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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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泰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