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4號
原 告 張連江(住址詳卷)
被 告 吳明學
(另案
鄭柔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中)
楊浩人(原名楊浩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34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明學、鄭柔安、楊浩人(原名楊浩仁)因詐欺等案
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347號),經原告張連江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煜祥
法 官 溫家緯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品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