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86號
PCDM,113,訴,186,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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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琳琪



選任辯護人 吳啟瑞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院
偵字第9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琳琪犯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
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腦硬碟(廠牌:IBM)壹個沒收。
  事 實
一、楊琳琪(所涉侵占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與林OO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原係普通朋友關係,因追求林OO遭拒
後,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楊琳琪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利用為林OO維修筆記型電
腦之機會,於民國111年2月7日某時許,未經林OO之同意或
授權,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8樓之3其居所內,擅自將
林OO所有之筆記型電腦內之林OO性愛影片、裸體照片及上課
資料等電磁紀錄複製並儲存至其個人電腦硬碟內,而以此方
式無故取得林OO電腦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林O瑄。
 ㈡甲○○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
意,於111年3月間,在上址其居所內,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
恫嚇林OO,接續要求林OO交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12萬
7,500元,致林OO心生畏懼,然林OO並未給付金錢,甲○○始
未得逞。
二、案經林OO(下稱告訴人)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
中地檢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關於證據能力之意見:
  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皆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
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甲○○(下稱被告)及
辯護人於本院準備及審判程序時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
74、275頁),經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
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
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5
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上揭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證述明確(
111年度偵字第17074號卷〔下稱偵17074卷〕第81-83頁、111
年度偵字第24080號公開卷〔下稱偵24080卷〕第14-17頁、本
院卷第256-270頁),並有被告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
、簡訊、電子郵件擷圖、被告傳送予告訴人母親之簡訊擷圖
(偵17074卷第15-43、47-69頁、偵24080卷第19-115頁)、警
方於111年7月22日在上址被告居所扣得告訴人之上開筆記型
電腦內舊硬碟1個(下稱告訴人舊硬碟,已損毀)及被告所
有之電腦硬碟1個(下稱被告新硬碟)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4080卷第140
-142頁)、檢察官基於蒐證之目的自扣案被告新硬碟內複製
之告訴人裸照(偵24080號不公開卷第1-5頁)、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114年3月28日刑研字第1136159230號函及所附數
位鑑識報告(本院卷第127-138頁)等附卷可稽。又被告於
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亦坦承其曾傳送如附表所示訊息予
告訴人,要求告訴人交付30萬元、12萬7,500元,且扣案之
被告新硬碟內儲存告訴人舊硬碟內檔名為「Gloria」之資料
夾電磁紀錄,該電磁紀錄有告訴人大學及上班等相關報告資
料等情在卷(偵24080卷第122-123、127-128、130-138頁、
本院卷第276頁)。綜上所述,告訴人之指訴有上開各項補
強證據足資佐證,堪予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
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對於被告之辯解、有利或不利之證據不予採納之理由: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無故取得告訴人電腦之電磁紀錄及恐
嚇取財犯行,其與辯謢人辯稱:被告已將告訴人舊硬碟予以
銷毀,僅依告訴人之指示留存大學時期面試等相關資料,被
告並未打開告訴人大學時期之資料夾,因此不知其內容,告
訴人舊硬碟內並無起訴書所稱性愛影片,至於起訴書所稱特
寫照片,被告只是歸檔,實際上並無看過,也未打開該資料
夾;告訴人於111年2月2日向被告表示要搶蝦皮折價券,因
此要求被告將手機解鎖,被告當下認定告訴人只是要取得折
價券,因此將手機解鎖後交付告訴人使用,詎告訴人直接使
用被告之蝦皮帳號下標,為自己與其父親購買商品,被告事
前全然不知,隔日因手機跳出通知,被告始發現手機遭告訴
人使用,因此被告才會要求告訴人返還相關款項,並無恐嚇
取財之意圖;又告訴人與被告認識期間,被告曾為告訴人及
其母親委請律師撰寫答辯狀與開庭,相關錄音譯文也是被告
協助處理,被告逢年過節均會送禮予告訴人父母,甚至購買
家電,遑論雙方認識期間被告經常墊付吃飯、購物、交通等
款項,累計高達3、40萬元,告訴人均稱日後歸還,然迄今
均無返還,嗣因被告發覺告訴人欺騙其感情,因此要求告訴
人將相關款項返還云云。惟查:
 ㈠被告曾對告訴人提出告訴,指稱告訴人於111年2月2日晚間7
、8時許,在臺南市新化區信義路阿嬤住處內,以借用被告
之手機搶蝦皮拍賣折價券之名義,未經被告同意,使用被告
之「kkchi」蝦皮拍賣帳號購物並盜刷被告之信用卡訂購毛
巾、不沾鍋、桌腳套、耐熱袋、保鮮膜、鋁箔紙等物,而認
告訴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359條之妨害
電腦使用等罪嫌云云。惟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告訴
人犯罪嫌疑不足,已於111年5月11日以111年度偵字第20060
號處分告訴人不起訴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考
(本院卷第207-208頁)。又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為告訴
人支出金錢時,是無償贈與等情(111年度調院偵字第958號
卷第13頁反面),又於本院準備及審判程序時坦承:過年過
節,我會給告訴人全家紅包及家電,這些紅包及家電都是我
贈與他們或主動幫他們墊付,並非告訴人或其家人向我的借
款;告訴人沒有跟我借錢,但我是火山孝子,3 年多來我對
告訴人盡心盡力,告訴人沒有花過一毛錢,錢都是我自願出
的,告訴人所有的吃喝玩樂,甚至他台北、高雄來回奔波、
台北、高雄搬家接送都是我自願出的,我就是火山孝子等情
(本院卷第75、275頁),告訴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亦證
稱其未積欠被告金錢,與被告間沒有債務關係等情(偵2408
0卷第14頁反面、本院卷第258頁)。是被告明知告訴人未積
欠其任何金錢,雙方無債權、債務關係,竟以附表所示方法
恐嚇告訴人,要求告訴人交付30萬元、12萬7,500元,其主
觀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灼然自明。
 ㈡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把筆記型電腦交給被告維修,
有一天被告傳了一個影片給我,就是上開筆記型電腦內的影
片,被告先跟我說裡面有很多我的私密照跟影片,那是我跟
前男友親密行為的影片及我的私密照片,被告傳那些私密照
片給我,等我看完之後,被告就收回,再用照片及影片的內
容來罵我及羞辱我,我才知道我的電腦內有這些東西;被告
傳了很多次,因為被告手上有我的影片,我一直跟被告道歉
,後續被告一直不斷的向我勒索12萬7,500元,說要我還錢
,但我沒有欠被告錢;我跟被告沒有債務關係,被告單方面
覺得我虧欠他,因為我不跟他在一起,我就是虧欠他,被告
看到這些影片之後就很生氣;被告說若我沒有支付這筆錢,
他會告訴我父母親,後來被告也真的傳簡訊給我母親說我有
這些影片的事,還說要散佈給我社區的人知道;這台電腦之
前是我前男友的,後來才到我這裡,所以我不知道裡面有什
麼東西;我將電腦交給被告維修時,沒有同意被告去擷取我
電腦內的任何資料,包含本案的私密照片或影片;被告幫我
維修筆記型電腦後,突然有一天被告傳送銷毀舊硬碟的影片
給我看,我還問被告「?」、「我裡面的資料呢?」,我根
本不知道被告要銷毀我的硬碟,後來被告又陸續傳我的私密
照給我,我才知道被告有偷偷保存我的資料,不然他已經銷
毀怎麼還會有資料;被告銷毀硬碟完之後,有一天才突然問
我,我的資料要不要,我才知道被告有偷偷保存我的資料;
被告只有問我「資料要不要」這句話,並沒有說保留哪些硬
碟資料;後來因為我要面試,我一直跟被告要電腦,他一直
沒有還給我,後來才把電腦還給我,但裡面的硬碟已經不是
我原本的硬碟,我打開我的電腦裡面的資料全部都不見了;
我將電腦交給被告維修時,沒有同意被告更換我的筆記型電
腦的硬碟;我收到被告傳送如附表所示訊息時,會感到恐懼
、害怕,我完全睡不著覺等情綦詳(本院卷第256-269頁)
。而被告確曾於111年3月間傳送檔名為「32.MP4」之影片予
告訴人並表示「第五分鐘開始看」、「死洋腸女的下場網路
上流傳 活該」,告訴人旋回應「你根本沒刪掉 你還留著
我哪敢說什麼」、「你不放我真的不知道被偷拍」,有上開
對話擷圖附卷可稽(偵17074頁第49-51頁),且被告於111
年3月間曾多次傳送訊息予告訴人,旋即收回訊息,有被告
與告訴人之對話紀錄擷圖在卷可憑 (偵17074卷第65頁、偵
24080號卷第63-91,93-99、106-109、114-115頁),均足
以佐證告訴人指訴被告未經其同意即擅自複製告訴人舊硬碟
內之性愛影片、裸體照片等電磁紀錄並傳送予其觀看後再收
回,致其心生畏懼等情應堪採信。
 ㈢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陳稱:(是否因受林OO委託維修而持有
林OO所有個人筆記型電腦,於111年2月7日之某時許,在新
北市○○區○○路00巷00號O樓之O 居所,將該電腦內林OO之性
愛影片、裸體照片及特寫照片等資料複製並儲存至個人電腦
硬碟內?)我做這些複製行為都是有經過林OO同意。她要重
新安裝WINDOW11重灌,我有問過林OO資料要備份,她是否知
道,林OO說知道,並且告訴我哪些檔案需要備份需要保存,
複製的資料就是林OO要的,林OO有告訴我她的桌面上有個
性愛影片的資料夾,並請我刪除,我有點開來看,看完之後
我就將它刪除了。後來我安裝WINDOW11之後,她的電腦很慢
,她不滿意,我就買了新的硬碟跟記憶體幫她安裝,我有傳
開機的影片給林OO林OO表示很滿意,然後林OO叫我把舊硬
碟損毀,我也依照林OO之指示將舊硬碟損毀。(為何電腦修
復後那麼久還繼續保有林O瑄之備份資料?)因為我不曉得
她哪一天還會跟我要。而且我也不忍心,這些資料是告訴人
以前大學社團之資料,我覺得不忍心做這些事情等情(本院
卷第75-76頁),復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你當時傳送告訴
人的性影像是如何傳送的?)是舊硬碟上的,我也是去截圖
,截男生的臉給告訴人看,跟告訴人說你裡面怎麼會有這些
東西,為什麼要拿這種電腦給我,我就截圖一些告訴人家的
裝潢布置給他看,證明裡面真的有這些東西,是我救了你;
扣案之硬碟裡面有告訴人的資料,我放了7、8個月不認心刪
掉等情(本院卷第274-275、279-280頁)。由是可知,被告
坦承其協助告訴人修復筆記型電腦後,仍繼續持有告訴人舊
硬碟內之電磁紀錄,僅辯稱「不忍心做這些事件、不忍心刪
掉(指毀損告訴人筆記型電腦之舊硬碟)」。然告訴人從未
同意被告複製告訴人舊硬碟內之電磁紀錄,業據告訴人於本
院審理時證述明確(本院卷第259頁)。又被告發覺告訴人
舊硬碟內有上開性愛影片等電磁紀錄後,即自111年2月9日
起以LINE傳送「電腦事件前一星期可以射3-4次」、「初七
到現在無法」、「我好想舔妳的全身吸允妳的奶頭 抱著全
裸的妳 頂著妳的屁股一起睡覺」、「想著想著就硬了」等
淫穢文字訊息予告訴人,有上開對話紀錄擷圖在卷可佐(偵
17074卷第19-21頁)。且被告曾於111年2月10日以電子郵件
傳送銷毀告訴人舊硬碟之影片予告訴人,告訴人不解其意而
傳送「?」予被告,被告旋回應「我要自保 第一步」、「
硬碟已無法復原」,有上開傳送影片及對話紀錄擷圖附卷可
參(本院卷第197-201頁)。又告訴人於111年2月14日復以
電子郵件向被告表示「賴也沒回,電話都語音,還好嗎?是
把我封鎖是吧......我明天下午要面linebank,後天台中銀
,電腦可以拜託還我嗎?」被告旋於同(14)日以電子郵件
向告訴人表示「林小姐,我已經準備對您提告了,請自重。
」有上開電子郵件在卷可稽(偵17074卷第23、27頁)。由上
析知,告訴人事先不知被告會銷毀其舊硬碟,更遑論告訴人
已同意被告複製舊硬碟內之上開電磁紀錄,且當被告發覺告
訴人舊硬碟內有告訴人與其外籍前男友之性愛影片,告訴人
又拒絕其追求時,被告即心生不滿,於告知告訴人其知悉告
訴人舊硬碟內有上開性愛影片後,即持續傳送猥褻文字騷擾
告訴人,並揚言欲對告訴人提告,斯時雙方已經交惡,且告
訴人急欲取回上開筆記型電腦,則被告於111年2月15日將已
更換新硬碟之告訴人筆記型電腦放置於告訴人住處大樓管理
室時,告訴人顯然不同意被告複製並持有告訴人舊硬碟內之
電磁紀錄。詎被告於111年2月15日歸還告訴人之筆記型電腦
時,不僅隱瞞其已複製告訴人舊硬碟之電磁紀錄,且未歸還
告訴人舊硬碟,迄111年2月27日始傳送告訴人舊硬碟內之檔
名為「ambigious」、「工作」等資料夾目錄之訊息予告訴
人,並詢問告訴人「打給妳是想問妳資料還要不要?」,且
其所傳送之上開資料夾目錄顯示其中檔名「工作」之資料夾
修改日期係111年2月27日,有被告於111年2月27日傳送予告
訴人之電子郵件擷圖附卷可考(保全卷第9頁),迄111年7
月22日警方始在上址被告住處執行搜索時扣得被告新硬碟及
告訴人舊硬碟各1個,益徵被告有無故取得告訴人電腦舊硬
碟之電磁紀錄之主觀犯意及客觀犯行。
 ㈣綜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之上開辯解顯與事證不符,均不足
採信。  
四、論罪之法律適用及量刑之審酌情形:
 ㈠罪名:
  1.按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
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所
謂「無故」,係指無正當權源或正當事由,包括「無正當
理由」、「無處分權限」、「違反所有人意思」、「未獲
授權或逾越授權」等情,均屬「無故」。又以持有電磁紀
錄本身即屬擁有一定之無形資產,且電磁紀錄常具可複製
、可再現之特性,或已有備份。故無權取得他人之電磁紀
錄,或不致剝奪或使處分權人喪失電磁紀錄之持有,而受
現實之損害,然其得單獨持有、支配電磁紀錄之權益,難
謂無礙。因此,上開規定所謂之「致生損害」,不以已經
造成公眾或他人財產或經濟上利益之實質損失為限,若已
破壞電磁紀錄處分權人對電磁紀錄獨有之支配、控制或完
整使用,致有害於電磁紀錄所有人、處分權人或公眾之利
益,即屬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655號判決意旨參
照)。本件被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違反告訴人之
意思,擅自取得告訴人舊硬碟內之上開電磁紀錄,致生損
害於告訴人,依上開說明,應該當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
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之構成要件。
  2.次按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除行為人有不法所有之
主觀意圖外,須有恐嚇行為之實施,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恐嚇,指以將來之惡害通知被害人
,使其心生畏怖而言(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恐嚇取財罪,其既遂、未遂之區別,以
被害人有無交付財物 ,即行為人是否得財為標準,如行
為人已實行恐嚇尚未得財,自係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不遂
,應論以恐嚇取財未遂罪。本件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以附表所示加害告訴人名譽之方法恫嚇告訴人,要求
告訴人交付上開金錢,致告訴人心生畏懼,惟並未交付財
物與被告,依上開說明,被告此部分行為應該當刑法第34
6條第3項、第1項恐嚇取財未遂罪之構成要件。
  3.是核被告如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
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其如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
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又被告雖曾於1
11年2月22、23日以電子郵件要求告訴人返還其先前購買
電視贈與告訴人父親及包紅包予告訴人家人之費用11,988
元,告訴人因此於111年2月24日轉帳11,988元與被告,被
告旋於翌(25)日將12,000元退還告訴人,有被告於111
年2月22、23日傳送予告訴人之電子郵件擷圖、告訴人轉
帳11,988元予被告之交易詳細資料(本院卷第239-243頁
)、被告退還12,000元之交易紀錄(調院偵958卷第20-22
頁)。然觀諸被告發送之上開電子郵件,其內容為:林小
姐,工程師性格,仔細分析推敲,經路上看了很多文章分
析,我想大概是這樣的,經過洋腸洗禮過,崇拜過洋腸的
女人,有種莫名優越感吧,總覺得在妳眼中都是蠢台男
,我想妳的LINE聯絡人裡有不少蠢台男吧,他們可能都傻
傻的當個蠢台男吧,然後妳覺得自己看不起這些蠢台男,
優起感作祟好好利用吧,哈哈我就是那個蠢台男之一,妳
欺騙了康寧的醫生,妳幾乎欺騙了所有人,那些蠢台男們
可能還在承受妳那莫名優越感吧,難怪妳還保留那些影
片捨不得刪除,可以繼續保持妳的優越感吧,現在想想也
是上了一課,不經一事不長一智,另外蠢台男還去包紅包
送電視,最近要湊錢,總共11,988元,linepay還我吧,
妳應該也不稀罕我這個蠢台男的錢吧,妳就繼續保持妳的
優越感吧,只是覺得妳的聯絡人裡的蠢蛋很可憐,趕緊看
看哪個蠢台男要來幫妳吧」、「TMD我連妳的姓都不屑稱
呼,都24小時了,妳是不識字還是優越感作祟呀,還當作
什麼事都沒發生嗎,linepay不好匯,就TMD匯到下面的戶
頭...,最後一餐AA喔,又當我是蠢台男喔,總共匯12,98
8來,吃了兩千多,妳是哪裡來的優越感呀,真是很靠北
,妳趕快跟妳家人說,蠢台男真多,不差我一個啦」。是
被告雖以穢言粗語辱罵告訴人,要求告訴人歸還先前包紅
包及送電視予告訴人家人時所花費用,惟被告尚未以其持
有或欲散布上開告訴人之性愛影片為由恐嚇告訴人,告訴
人匯款11,988元與被告亦非由於畏怖心所致,是被告此部
分行為與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從而,公訴人
於本院審理時主張告訴人係受被告之恐嚇行為始於111年2
月24日匯款11,988元與被告,此部分應構成恐嚇取財既遂
罪乙節容有誤會,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犯行與前揭被告
所犯恐嚇取財未遂罪部分具有持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自無庸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接續犯:
  被告主觀上基於恐嚇取財之單一犯意,以附表所示數個舉動
接續恐嚇告訴人,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
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是被告如事實欄一㈡之恐嚇取財未遂犯行應依
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㈢數罪併罰:
  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已著手於恐嚇取財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衡其犯罪情
節及所生危害,較既遂犯為輕,爰就其所犯恐嚇取財未遂罪
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量刑之審酌:
  茲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原係朋友關係,
因追求告訴人遭拒後,竟利用為告訴人維修筆記型電腦之機
會而擅自將該電腦內之告訴人性愛影片、裸體照片及上課資
料等電磁紀錄複製並儲存至其個人電腦硬碟內,以此方式無
故取得告訴人電腦內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復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恫嚇告訴人,接續
要求告訴人交付30萬元、12萬7500元,致告訴人心生畏懼,
然告訴人並未給付金錢,被告始未得逞,兼衡被告自陳大學
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擔任電腦工程師,經濟狀況小康(本
院卷第278頁),暨犯後否認犯罪之態度,且迄未能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或獲得告訴人之諒解,告訴人表達請求本院從重
量刑之意見(本院卷第27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定應執行刑:
  審酌被告所犯上開2罪之罪名與犯罪態樣,暨所侵害之法益
性質,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刑罰內、外部性界限範圍
內,就被告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等情綜合判斷後,爰就被告
所犯上開2罪所處之刑,酌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 案之被告新硬碟(廠牌:IBM)1個,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 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又 被告新硬碟1個既已宣告沒收,則其內儲存告訴人之上開電 磁紀錄,自無庸再贅為沒收之宣告。
 ㈡扣案之告訴人舊硬碟(廠牌:SEAGATE)1個,係上開筆記型 電腦內之硬碟,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自不得併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乙○○提起公訴,檢察官褚仁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葉逸如(本件評議後,法官葉逸如於114年8月28日遷調至他院而不能簽名,由審判長樊季康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附記其事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 號 犯罪時間 恐嚇取財之方式 卷證出處 1 111年3月 間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其將林O瑄性愛影片作成「合集」並以林O瑄之個人資料編撰目錄資料夾之擷圖照片予林O瑄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074號卷第43頁(即告證8) 2 111年3月 間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為「我是網路專長喔」、「自己哈洋屌時的X樣 怎麼辦都被看光了」、「怎麼辦」等文字訊息予林O瑄 同上偵卷第47頁(即告證9) 3 111年3月 間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為「傳給妳的影片看了吧????」、「我希望妳以後的下場就是那樣!!!」、「台南附屬高中 東華大學 特教系林X瑄」、「第五分鐘開始看」、「死洋腸台女的下場網路上流傳 活該」等文字訊息並附上檔名為「32.mp4」之影片及網址予林O瑄 同上偵卷第49頁(即告證9) 4 111年3月 間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為「偷拍的有很多」、「只是我覺得那張腿長」、「哈哈 妳要用錢補償我 那妳換算一下時薪吧」等文字訊息予林O瑄 同上偵卷第53頁(即告證9) 5 111年3月 4日 傳送簡訊內容為「起碼的尊重都做不到,叫你匯錢還真聽話,利用我的費用30萬,明天匯過來,不然你以為這樣就沒事喔 SD卡裡面更精彩」、「好好一個女孩子 結果淪為別人手機裡的戰利品Samsung 920a和iphone6台女真EZ,完全不知死活」、「要報復妳很簡單的」等文字訊息予林O瑄 同上偵卷第59頁(即告證12) 6 111年3月 10日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為「還好是我照單全收」、「別人收到 妳準備100萬吧」等文字訊息予林O瑄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保全字第54號卷第41頁(即告證20) 7 111年3月 13日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為「妳慢慢想」、「我先回收」、「數字可以想想喔」、「沒有錢解決不了的」、「還是我開張本票」、「妳簽一簽算了」、「我是覺得你敞開心好好給個合情合理的說法」、「是比較好的」等文字訊息予林O瑄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074號卷第57頁(即告證11) 8 111年3月 15日 傳送簡訊內容為「我時薪965,算妳100小時,96500」、「多益1000」、「鞋子2000」、「硬碟6000」、「油錢ETC10000」、「12萬七千五百元整 盡快付錢!!!」、「吃飯錢不用了 我當作餵狗吃」、「不蓋廟囉 我要湊律師」、「(傳送存摺封面翻拍照片)匯到這裡喔!!!」、「127,500匯款給我」、「我不自私喔 算妳便宜了」、「別不知好歹 厚顏無恥」、「還有 哈哈 才不可能娶一個口交女啦」、「故意套路妳的話 還不知道喔」、「笑死 自己還承認自私利用人」、「給你三天時間還錢 自己利用人是你自己說的」、「不還 三天後 台中家家全部住戶一定認識你」、「再來還有下一步喔 當我屁話喔」等文字訊息予林O瑄 臺中地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074號卷第61-63頁(即告證13)、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保全字第54號卷第45頁(即告證21) 9 111年3月 21日 以電子郵件傳送內容為「我看妳也沒有臉打給我了 問妳資料要不要 還在洋腸優越感喔????」、「不然我打0000000000還是00-0000000問問好了 很想知道妳們家聖人的定義」等文字訊息予林O瑄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074號卷第67頁(即告證15) 10 111年3月 22日 傳送簡訊內容為「妳父母都知道所有的事情了吧」、「妳不敢面對 那我只好找妳父母了」、「好好實話實說 妳被包養被偷拍」等文字訊息予林O瑄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保全字第54號卷第55-57頁(即告證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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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