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智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林佳瑜 址詳卷
賴姝蓉 同上
被 告 李采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13年度智易字第2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件)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
件被告李采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9月23日以113年度智易字第2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因
原告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是依前揭規定
,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之
。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仍無礙於原告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
訴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吳丁偉 法 官 簡方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修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