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7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兆維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女 許姵誼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
14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兆維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菜刀壹把沒收。
事 實
一、許兆維與林○美為分別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2
樓、4樓之鄰居,許兆維因欲解決住處客廳天花板漏水問題
而希望林○美配合修繕管線,惟雙方協商不順,許兆維於民
國112年11月10日12時46分許,因見住處漏水嚴重、未得林○
美配合難以處理造成家人困擾,而對林○美心生不滿,遂基
於恐嚇之犯意,攜帶家中菜刀1把前往4樓林○美住處門外,
按門鈴及以菜刀敲打林○美住處鐵門、叫林○美開門,以此加
害生命、身體之事恫嚇林○美,使林○美心生畏懼,致生危害
於安全。嗣林○美打電話報警,經警到場處理,並在許兆維
住處扣得上開菜刀1把(由許兆維之配偶陳○容提出扣案)。
二、案經林○美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許兆維所犯係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專科罰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1項規定,第一
審得由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雖坦承曾於上開時間,因住處客廳天花板漏水問題
而前往告訴人林○美住處門外,按門鈴要找告訴人出來理論
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我家客廳漏水是
因為4樓告訴人家而起,本來跟告訴人講好要讓水電師傅去
她家修理,但告訴人不讓師傅修理,所以師傅又回去,我太
太有跟告訴人溝通,對方不理,然後我太太就撞牆,我就很
生氣上樓叫她出來理論,我沒有帶菜刀上樓,只是先按她家
電鈴,對方在裡面不出來,而且有一隻狗一直叫很大聲,讓
我聽不到告訴人所說的話,我就用隨身攜帶的雙節棍(供中
風後雙手復健用)敲她家的門,我的意思是想叫狗不要叫而
已,沒有要恐嚇告訴人云云。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為分別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2樓
、4樓之鄰居,被告因欲解決住處客廳天花板漏水問題而希
望告訴人配合修繕管線,惟雙方協商不順,被告於112年11
月10日12時46分許,因見住處漏水嚴重、未得告訴人配合難
以處理造成家人困擾,而前往4樓告訴人住處門外,按門鈴
要找告訴人出來理論等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即告訴人林○美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又告訴人
隨後打電話報警,經警到場處理,並在被告住處扣得菜刀1
把(由被告之配偶陳○容提出扣案)之事實,亦有本院114年
5月27日勘驗筆錄及擷圖(勘驗警方於案發後到場處理時配
戴之密錄器錄影檔案,勘驗結果詳如附表所示,見本院113
年度易字第760號卷〈下稱易字卷〉第60-64、67-75頁)、扣
案菜刀照片2張(易字卷第39-41頁)附卷可稽,均堪認屬實
。
㈡被告雖辯稱並未攜帶菜刀前往告訴人住處門外,亦未以菜刀
敲打告訴人住處鐵門,僅以隨身攜帶之雙節棍敲打該鐵門云
云。惟證人即告訴人林○美已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2樓鄰居
之前曾因為家裡漏水來找我好幾次,案發當天被告就直接拿
菜刀敲我家鐵門及以言語叫我開門,我有看到2樓的住戶夫
妻,男生拿菜刀一直砍我家鐵門、一直叫我開門,我有因此
感到心生畏懼,事發之後我經過他們家都會怕等語(見偵卷
第5-6、22頁);又由附表所示勘驗結果可知,案發後警員
據報到場處理,前往被告住處查詢情況時,被告之配偶陳○
容當場向警員坦承剛才自己與被告有到告訴人住處外面,且
被告有拿著菜刀之事實,並將被告所持菜刀1把交給警員扣
案,陳○容又當場對被告說「你拿刀就要跟警察去啦,你拿
這支啦…你拿這支就跟警察去好了…」等語(一邊說話一邊指
著該把菜刀給被告看),而被告眼見上情,亦無任何抗辯「
我沒有拿刀上樓」、「我沒有拿這把刀」之言語或舉止,足
認告訴人所述見到被告夫妻一起在其住處門外,被告有持菜
刀敲其住處鐵門並叫其開門等情節屬實,被告所辯與事實不
符,並不足採。
㈢至輔佐人固辯稱其母陳○容所述拿菜刀一節可信度有疑,因為
陳○容很多天沒睡好,去看精神科診斷結果是「急性壓力反
應」,腦部有點退化,容易忘記事情,也不確定自己在做什
麼云云。然由附表所示勘驗結果觀之,陳○容與警員對話之
時間,距離案發時間僅經過約10至17分鐘,且陳○容當時意
識清楚、理解表達能力正常無礙,亦能說出案發情形(陳述
「我是他老婆陪在外面」、「沒有砍人」、「我在外面,我
有說妳不要開門」等語),顯無忘記案發經過或不知道自己
在做什麼之狀況,是輔佐人上開所辯不足採信。
㈣本案被告與告訴人間有處理漏水問題之糾紛,被告於叫告訴
人開門時手持菜刀敲打告訴人住處鐵門之行為,客觀上足使
告訴人心生畏懼,害怕將可能遭到被告攻擊,導致自己受傷
甚或死亡,被告為有相當智識能力及社會歷練經驗之成年人
,自難對此諉為不知,竟仍故意攜帶菜刀到告訴人住處門外
,以菜刀敲打鐵門並叫告訴人開門,其有恐嚇之犯意甚明,
參以告訴人於案發後已一再陳述自己有因此心生畏懼(見附
表編號2、3所示部分,告訴人對到場處理本案之警員表示「
我生命受到威脅」、「我現在不敢離開,他還在2樓,我不
敢下去」等語,又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時亦均表示自己會感
到害怕),足認被告上開以菜刀敲打告訴人住處鐵門之行為
已構成恐嚇罪無疑。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恐嚇犯行已堪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以行
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成年人,應知在現代法治社
會中,對於任何糾紛之解決,應本諸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
度為之,竟因不滿告訴人未配合處理漏水問題,即攜帶菜刀
前往告訴人住處門外,以菜刀敲打告訴人住處鐵門,以此方
式恐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心理傷害,所為實有不當,惟念
被告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素行良好,本件係因雙方有處理漏水問題之糾紛,被告
始一時情緒衝動而犯案,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罹患疾病之身
心狀況(見易字卷第31-33頁)、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始終否認犯行
,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積極尋求其原諒)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扣案之菜刀1把,係被告所有且供犯本案所用之物,已如前 述,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雙 節棍1支,卷內並無事證足認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 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力平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附表:本院勘驗警方於案發後到場處理時配戴之密錄器錄影檔案結果(不同警員之密錄器綜合記載),以下時間均為錄影畫面顯示之時間 編號 時間 內容 1 112年11月10日(以下日期相同) 12:51:27~ 12:52:19 於錄影畫面時間2023/11/10 12:51:27,畫面一開始,3名警員爬樓梯至告訴人4樓住處門口,告訴人開啟鐵門。 告訴人:他們家漏水跟我們家什麼關係,整天來我們家按門鈴,她丈夫拿菜刀來敲加按門鈴。 警員:你指的是誰? 告訴人:2樓啊。 警員:他剛剛有上來是不是? 告訴人:對。 (接著告訴人說明是伊住處同一側之2樓,有通知房東,房東等一下會叫里長過來) 2 12:52:20~ 12:52:35 警員:他剛剛上來是有怎樣? 告訴人:他拿菜刀一直敲我們家的門,都被敲成這樣子了,我生命受到威脅啊。 (警員右手將鐵門外側拉近看一下鐵門外觀,隨即放回原處) 告訴人:你拿菜刀這樣來我家… 警員:一個男生是不是? 告訴人:對。他們夫妻。 警員:是一個人還是兩個人上來? 告訴人:兩個人。 3 12:52:36~ 12:53:52 警員詢問嫌疑人之特徵及確認告訴人之年籍資料,告訴人稱:剛才是我報案的,等一下會叫里長來,我要對他提出告訴,我現在不敢離開,他還在2樓,我不敢下去。 接著告訴人接聽電話,說:警察過來了…等語。警員則下樓梯至2樓被告住處(告訴人看到警員要下樓,就叫警員不可以走,警員則說明他們要去2樓,並請告訴人把門關好)。 4 12:53:53~ 12:57:20 警員在被告住處門口敲門、按門鈴,有說「派出所」,等待開門。於12:56:57被告開啟鐵門,警員站在門口處,跟被告說要問一下剛才是什麼事情上去找她(指告訴人),被告轉身回屋內(在客廳),被告之配偶陳○容(下稱配偶)出來門口跟警員講話。 警員:剛才誰拿菜刀? 配偶:對。在外面,我站在,我是他老婆陪在外面。 警員:剛才是誰拿菜刀? 配偶:我老公。要把他抓去齁,是不是? 警員:對方向他提出告訴,不然這樣要辦社維法,刀在哪裡? 配偶:刀在這裡,沒有砍人,刀在那邊,那支刀拿來(台語)。(配偶轉身回屋內)人家有報案啦。 5 12:57:21~ 13:01:49 一名警員說:「你們有事情好好講嘛,不需要拿刀吧」,警員進入被告之住處內,被告及配偶向警員抱怨屋內漏水狀況。 於12:57:40,警員稱:「刀先給我,我先拿刀」。配偶走去廚房,一名警員跟在後面,也往廚房方向走(該警員告知漏水的事要去走民事的法庭),配偶稱:「我們家這個隨便的刀,他就只是故意生氣而已啊,不然沒辦法啊,就故意生氣而已啊」。然後配偶取出1把菜刀交給該警員,再走回客廳,該警員也跟著回客廳。 (配偶帶著上開警員去廚房拿刀期間,有另一名警員留在客廳詢問被告之身分證號碼。於12:57:56,被告之左手持著雙節棍,並將雙節棍放入所穿著長褲左側前口袋,接著被告翻找皮夾,左手從長褲左側前口袋取出雙節棍後放至右手,再將雙節棍放入長褲右側前口袋,然後左手從長褲左側前口袋取出皮夾,拿健保卡給警員察看。) (配偶與警員拿完刀回到客廳後)警員告知房屋漏水要找抓漏、鑑定、拿到證明,依民事請求解決,被告則在一旁(在客廳裡),繼續向另一名警員抱怨漏水的事。警員稱:「這是民事的案件,你搞變刑事」。 配偶問警員:你要抓他去嗎? 一名警員:我會通知他去做筆錄啦。 (兩名警員商量直接帶被告回去做筆錄好了。) 配偶對被告稱:「(台語)你跟警察去啦,你拿刀就要跟警察去啦,你拿這支啦(配偶此時一邊說話一邊用手指著警員手中拿的菜刀,被告也轉頭看向該支菜刀),我跟人說你拿這支啦,你要跟警察去啦,你拿這支就跟警察去好了,好,這樣就好了,這樣去,這樣去,你跟人去,跟人去」。配偶跟警員說要載好被告,因為他中風過,警察要配偶一起來,不然怕被告沒辦法做筆錄,配偶說好。 警員說要開車載被告,其他警員先陪被告出門去(待在門外樓梯間等候),剩下一名警員與配偶還留在客廳外的陽台裡,兩人有下列編號6所示之對話。 6 13:01:50~ 13:03:28 警員對配偶稱:拿這個東西,社維法已經要罰錢,對方又要告他。 配偶:對方是沒看到刀啦。 警員:有啦,她就說有看到了啦。 配偶:對,我說妳不要開門,我在外面,我有說妳不要開門,我知道人再跑去打… 警員:重點是她報警上面寫拿刀了,我們一定得處理嘛。 配偶:對,我知道你們的苦衷,你跟她說妳沒傷到,你就這樣跟她寫一下,稍微拜託一下,沒有傷到就好了呀,儘量能和解就和解,因為我們就是受害者了,真的… 警員說明社維法部分必須要辦,對方要告什麼是她的權利。 配偶:我又沒有傷害到她,她要告我什麼… 與配偶對話之警員往門外走,於13:03:15,配偶說自己頭痛不要去警局,叫警員你們自己去處理。 (配偶把2樓鐵門關上,警員帶被告下樓,錄影結束) 7 上開警員與被告、配偶接觸的過程,警員態度平和,並無任何強暴、脅迫等不當舉動,被告、配偶均意識清楚,可以跟警員交流(但被告似有重聽,且反應較慢,警員或配偶跟其說話需要比較大聲)。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