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157號
PCDM,113,交附民,157,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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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57號
原 告 林靜宜
訴訟代理人 黃俊瑋律師
黃承風律師
被 告 申協璿

慶昌建材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游慶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017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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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昌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