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768號
PCDM,112,附民,768,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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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68號
原 告 張娟禎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被 告 何灝叡


蕭志勇

陳元盛
楊閔翔
張克銘


王昭華
蕭子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6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何灝叡蕭志勇陳元盛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㈡、被告楊閔翔張克銘王昭華蕭子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楊閔
翔、張克銘王昭華蕭子珺經本院審理後判決無罪,而原
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故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建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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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