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676號
PCDM,112,附民,676,20250924,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76號
原 告 詹淑娟
被 告 楊閔翔
張克銘


王昭華
蕭子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6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楊閔翔張克銘王昭華蕭子
珺被訴對原告詹淑娟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
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6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
意旨,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粘建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