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039號
原 告 陳健男
被 告 蔡宇志
楊閔翔
張克銘
王昭華
蕭子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6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蔡宇志、楊閔翔、張克銘、王昭
華、蕭子珺被訴對原告陳健男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6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
首揭規定意旨,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粘建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