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2年度,38號
PCDM,112,重附民,38,2025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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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許鴻
被 告 何灝叡


張克銘


王昭華
蕭子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6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何灝叡張克銘王昭華蕭子
珺被訴對原告許鴻章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
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63號判決諭知免訴或無罪在案,揆諸首
揭規定意旨,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粘建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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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