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金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莛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李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4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金輝建設有限公司黃莛秀 彰化六信 114年5月23日 300,000元 FA2183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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