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185號
CHDV,114,重訴,185,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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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洪崇雄


被 告 林稜



林黃粉

林信耀


葉玉美

廖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司促字第6586
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
以114年補字第688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49萬8776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該項裁定
已於民國114年8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
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程序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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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