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令即黄林淑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勁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3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56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8,4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
3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
,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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