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本院114年度訴字
第3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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