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車輛所有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098號
CHDV,114,訴,1098,2025092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98號
原 告 王朝

被 告 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略以:車牌000-0000號、C250、黑色賓士自小
  客車,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起讓渡予楊梓翔,其後再多次轉
  手,原告114年1月1日出獄後,收到多張交通違規罰單,該
  違規責任,不應由原告負擔等。惟其所訴求究係民事訴訟內
  涵?或其他,語意不詳。經本院於114年8月11日以114年補
  字第622號命其應於十二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1日
  送達,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