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081號
CHDV,114,訴,1081,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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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8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被 告 許李嬌兼許仁祥之繼承人



許敏能許仁祥之繼承人



許儀春許仁祥之繼承人


許麗香許仁祥之繼承人



許麗霞許仁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司促字第5890
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
以114年補字第63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幤4萬2301元(已扣支付命令聲請費)。該項裁定
已於民國114年8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
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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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