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56號
原 告 陳甘泉
陳重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朝欽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
訴:
一、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
本(含全部共有人、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
地籍圖謄本(宜就上開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如其
上有建物,並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部共有人、他
項權利部;以上資料不可遮蔽)。
二、請提出上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有共有人死亡,請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宜
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及死亡日期)、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提出向戶籍所在地法院家事法庭
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
1日後死亡者,可自行於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後列
印取代之),並追加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為被告。如上開共
有人或繼承人為未成年人,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上開土地如有設定抵押權,請提出
抵押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依上開資料,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後,補正被告姓名
及地址,並說明下列事項後,修正及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
並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含證物,戶籍謄本無庸提出繕本;
日後有相關書狀請逕寄被告)。【如共有人年籍與原起訴狀
不同,請予標註或說明】
四、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依應有部分比例換算面
積對照表。
五、系爭土地使用現況:
㈠有無分割協議?有無分管契約?有無依法不能分割之情形?
㈡鄰近聯外道路及通行狀況(含道路名稱、寬度、位置)。
㈢系爭土地上如有房屋者,有無辦理建物登記?該等房屋坐落
位置?門牌?構造材質?層次?建築年代?所有人或使用人
有無保留之意願?
㈣系爭土地現由何人以何方式(如建屋、耕作)使用?
㈤土地共有人間之關係?
六、就上開土地使用現況,繪製現場簡圖(房屋、道路等情形)
,並提出現場照片(需標明各相片內容)。
七、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原告或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未簽名或
蓋章,起訴程式不合法(律師僅以電腦繕打其姓名,並未簽
名或蓋章),請於上揭所示期間內補正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