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82號
CHDV,114,補,782,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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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2號
原 告 吳庭安
被 告 楊昆

林楚暘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四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
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
之圖示放大)。
二、查報並說明:
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勿以Google街景圖取代)。就書狀內
所指鐵皮屋一間,提出現況彩色照片暨查報門牌號碼,及說
明為何人所有或使用?其餘土地部分現做何使用?有無種植
作物?(宜另紙以地籍圖影本圖示及說明之)
⒉現行出入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
現況道路照片為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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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