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80號
CHDV,114,補,780,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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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0號
原 告 陳銘忠

被 告 待查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被告占用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約多少平方
公尺(請先大略粗估,事涉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先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若低於新臺幣(下同)50萬元,將移簡易庭審
理)?
【註:本院將依上揭原告查報占用面積,乘以114年度公告
土地現值4100元/㎡,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得依「
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
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
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
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再次確認遭占用土地之上之房屋即彰化縣○○鄉○○路○段000號
?有無人居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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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